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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取消集合理財審批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0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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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飛 郝聖德

  業內人士預計,

  券商資管擴張在即

  ● 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的重要條款;

  ● 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營業部;

  ● 變更註冊資本;

  ● 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 變更經紀、證券承銷、自營和資産管理等六項業務範圍

  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證監會機構部將從3月1日起授權各地證監局審核證券公司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此外,機構部還在考慮取消包括設立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在內的一些審批事項。這意味著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産品將可以不再向監管部門報批,完全根據市場需要自行確定發行節奏。

  一家大型證券公司資産管理總部總經理昨天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他在今年年初已經獲悉機構部將對部分審批事項做出調整,但沒有料到集合理財的審批有可能會取消。“這肯定會加快券商理財産品的發行速度,對我們是重大利好。”這位人士説。

  改革目的:提高市場效率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此次調整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工作機制,是根據證券公司當前規範發展的行業實際,主動提出的改革措施。

  調整的目的一是在於進一步減少或者簡化行政審批,為證券公司的規範發展創造適度的監管環境。二是進一步發揮派出機構的一線監管職能,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和市場運行效率。此外,改革還有利於厘清行政許可、日常監管和市場制約的邊界,尋求市場機制與行政監管的平衡點,實現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公司自我約束的良性互動。

  證券公司規範治理已經結束三年時間,目前證券公司合規意識普遍提高,財務狀況明顯改善,風險監控機制不斷完善,證券行業的狀況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監管部門的行政審批政策也趨於公開透明,標準統一,並且每週公開審核進程,派出機構也逐步建立了相關審核制度和流程,充實了審核人員儲備。這些都為簡化行政審批提供了條件。

  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今後對於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制約,證券公司能夠自主負責,不存在系統性風險的事項,擬在履行法定程序後取消審批,改為事前告知性備案管理。二是對審核條件明確、要點清晰、標準統一的常規審核事項,依法授權派出機構審核。

  不過,如果是涉及證券公司關閉、創新業務以及跨部門協調等政策性較強的事項,仍由證監會機構部審核。

  此次向分佈在各地的36個證監局授權的審批事項包括五項內容: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的重要條款;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營業部;變更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經紀、證券承銷、自營和資産管理等六項業務範圍。不過,涉及上市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權變動不在此列。

  另外,證監會機構部還正在考慮取消三項審批事項,包括:變更公司形式;變更註冊資本的部分審批,主要是不涉及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增資事項;設立集合資産管理計劃。

  利好券商:資管業務提速在即

  截至目前,全部存續的券商集合理財産品的凈值約為1100億元,涉及200隻産品。此外,據申銀萬國客戶資産管理總部總經理單蔚良上週末在一個論壇上透露,券商管理的定向型理財産品還有1700億元左右。在證監會機構部最新的政策出臺之前,需要審批的是集合理財産品,而這種業務已經長期處在公募基金與陽光私募基金的夾縫之中。

  公募基金的規模目前在2.6萬億左右,由於門檻最低,且受到銀行渠道的強有力支持,公募基金無疑是國內理財市場的絕對主力。後起之秀陽光私募則在2010年首次突破千億規模,業內人士估計其實際規模在1500億元左右,這顯然已經超過了券商的集合理財産品。

  去年,證監會基金部對基金的發行審批渠道進行了拓寬,一家基金公司可以同時報批多個不同類型的基金産品,從而提高了發行審批效率。陽光私募信託只需要向銀監會報備,但其發展一定程度上受到有限的信託證券賬號的制約。這種情況有望在《基金法》修訂後得到改善。

  事實上,券商集合理財産品的審批速度已經有所提高。據媒體統計,自去年四季度以來,該類産品的審批平均只需25個工作日。

  不過,一位券商資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在審批制度下,産品報批的週期並不穩定,特殊情況下也有超過2個月的情況。這在風格轉變迅速的A股市場,意味著券商很難抓住銷售和投資的時間窗口。

  上述人士希望有關取消集合理財産品審批的政策能儘快推出。但他也提醒記者説,如果涉及一些創新産品,可能還是要與監管部門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