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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質檢總局“干涉”終有結果
傲慢豐田被迫“一視同仁”中國消費者
一向對中國消費者傲慢的日本豐田公司,終於作出讓步。
記者昨天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已向該局遞交了召回報告,將自2011年3月23日 起 召 回 部 分 進 口2003—2006年款雷克薩斯(Lexus)RX300/350汽車。據該公司統計,在中國大陸地區召回的豐田汽車涉及5202輛,生産日期為2003月2月—2006年7月。
此前,豐田汽車公司因燃油泄漏等缺陷,在全球範圍內連續實施召回行動,召回近170萬輛汽車,但召回範圍卻不涉及中國。
就“召回門”事件,不少網民認為,即使中國市場沒有相關召回車輛,豐田也有告知義務。難免讓人感覺對中國監管機制和消費者的輕慢。
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的“忽視”已非一次。此前,包括豐田公司、東芝彩電、美能達相機事件、強生、惠普等等,均發生過類似事件。
進展+ 豐田終開“金口”追加召回在華同類汽車
在國家質檢總局的“干涉”下,豐田汽車中國公司終於追加發出召回令。記者昨天從國家質檢總局看到,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向該局遞交了召回報告,由於地毯壓板可能干涉油門踏板,將自2011年3月23日起召回部分進口2003—2006年款雷克薩斯RX300/350汽車,據該公司統計,在中國大陸地區涉及5202輛,生産日期為2003月2月—2006年7月。
此前豐田公司宣佈,由於部分車型存在漏油風險,將在全球範圍內召回近170萬輛汽車,其中包括日本國內市場的120萬輛以及海外市場的42.1萬輛,主要涉及日本、美國、英國、德國等市場,涉及中國香港,大概有630輛雷克薩斯,但不涉及中國大陸。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當時解釋,由於在中國大陸市場投放的汽車沒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發動機或配件,因此不受此次召回影響。
對此,質檢總局正式約見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了解相關情況,要求就此次召回做出解釋,並要求其確保中國消費者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同時組織國家指定的進口汽車口岸檢驗檢疫局,認真核查豐田汽車公司此次召回車型的進口情況,並要求各檢驗檢疫機構重點核查進口豐田車型是否存在相關缺陷,對轄區內進口豐田汽車經銷店進行調查,了解消費者投訴和處理情況。
據介紹,2月18日,質檢總局再次緊急約見豐田汽車(中國)公司負責人,要求豐田汽車公司就其所稱在中國大陸市場投放的汽車沒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發動機或配件,做出完整的解釋,並提供詳細的技術説明。質檢總局表示,下一步將結合消費者投訴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最終,豐田汽車中國公司開“金口”, 將自2011年3月23日起召回部分進口2003—2006年款雷克薩斯RX300/350汽車,在華涉及車輛為5202輛。
深度+ 跨國公司“忽視”中國消費者已非第一宗
跨國公司的“召回令”排除中國消費者,並不只是豐田汽車這一宗。近年來,多個跨國公司都有類似事件發生。
去年底,強生在全球15個國家和地區召回涉及量達50萬盒的日拋隱形眼鏡,問題産品“由於鏡片殘留化學物質可能引發用戶眼睛出現刺痛”,此次召回同樣不涉及中國大陸。強生方面解釋,中國大陸尚未有該産品生産和銷售。然而,由於中國每年境外旅遊、貿易往來者眾,不少中國消費者可能在香港或其它境外地方購買了、或者是通過網購等渠道買了被召回産品。
去年6月,宜家家居在北美地區召回336萬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疑窗簾”。原因是,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出警告,上述産品的窗簾繩差點導致兒童被勒死的報告,存在潛在的危險。此次召回的産品涉及百葉窗、羅馬簾和卷簾。但是,多款在美召回的窗簾産品國內卻正常銷售。宜家方面表示,中國不在召回計劃之列。
去年1月29日,本田汽車在全球範圍內召回64.6萬輛飛度/爵士(Fit/Jazz)和City型汽車,此次召回涉及在北美、南美、歐洲、南部非洲以及亞洲市場售出的汽車,但不包括中國大陸。本田方面解釋,中國國內銷售的Fit、City産品所使用的相關零部件與召回産品的零部件設計規格不同,不存在上述缺陷,因此不屬於召回範圍……
多個跨國公司為何頻頻將中國消費者摒棄于“召回令”之外?為何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的權益總是熟視無睹?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部主任陳北元指出,“豐田”們不在中國進行召回,原因是沒有壓力,“在中國,召回的成本比不召回的風險高很多。”
溯因+ 商品召回制度未成體系導致消費者被“歧視”
對於召回成本問題,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給出法理上的理由支持:雖然有《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但這些法律過於原則;相關針對性的法律只有《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這一部門規章是由2004年3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公佈,並於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效力位階較低,且處罰力度也過輕,如,“罰則”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製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並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這也是企業寧願受罰也不願召回的原因。可喜的是有關部門正著手修改法律,提升法律等級層次。
而歐美市場之所以被重視,原因在於,它不僅擁有完善的産品質量監督體系,還高度強調消費者的主動督導權。近幾年的歐美市場汽車的被動召回,無不是在掌握完整的事故記錄、個體消費者提出起訴後,政府和司法監管體系全方位介入的結果。
陳北元分析,目前在中國即使發現有問題産品,不召回獲得的處罰也僅是3萬元,而不似在國外是鉅額賠償。據悉,在美國迄今為止最重的一起罰款為1600萬美元。跨國公司們不在中國召回,也不用擔心會被國家有關部門當面質詢。
對比之下,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汽車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無論是消費者獲得經濟補償,還是政府開出鉅額罰單,一切都是照章辦事。而中國從1984年德國大眾來到中國合資開始,一直到2004年,汽車召回制度一直處於空白狀態。直到去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發佈《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才明確了召回的問題。但問題是,陳北元説:“新規仍在無盡頭的醞釀之中,從2010年7月公佈草案到現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面對歐美屢次對中國消費者的“輕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曲三強認為,主要還是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是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像汽車這種大宗商品通常被視為不動産來對待,“汽車進入尋常百姓家”目前正處在一個起步和轉型的階段,立法者還是經驗不足;其二是産品在國際上銷售的時候,怎麼用法律合同手段去保障還經驗不足,對國際經濟法的規則熟悉,目前也沒有這方面的人才;其三是我國在産品責任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制度上還不完善。
□支招
面對問題産品消費者積極維權才可自我保護
跨國公司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已經30多年了,在合資公司建立之前就以進口的形式進入中國,但是召回卻僅僅是近幾年才有的事,這説明中國消費者已經蒙受了幾十年的損失。面對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越來越多的區別對待,中國消費者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理權益呢?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部主任陳北元介紹,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條例説明,只能等汽車出了事故,消費者才能找豐田討説法。他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強硬要求“豐田們”對中國消費者要一視同仁,不得區別對待。
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認為,從我國的招商引資體制來看,近三十年來,外商獨資合資企業實際上在我國國內享受了“超國民待遇”,為了保證地方的經濟發展及在招商方面的競爭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對涉外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視為而見,不惜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涉外企業在我國被“寵壞”了,所以這也是不少涉外企業敢於對中國消費者在環保標準、售後服務、産品質量採取歧視性標準的根本原因。
“基於上述原因,應該從根本上將消費者發動起來,讓其通過個人的維權行動來申張正義。新頒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每一個消費者權利意識甦醒必將推動社會進步。同時國家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産品質量檢測制度,完善相關鑒定程序,行業協會應該發揮更大作用,公佈權威的鑒定結論,督促商家自覺樹立産品質量意識。”楊高峰給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