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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五文件規範並購重組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6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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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2月23日晚發佈了5個並購重組法律適用意見,涉及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認定、要約豁免條款等,對並購重組相關法規中各方理解不一的問題給予明確解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稱,審核標準陽光化,是並購重組市場規範發展的基礎。

  這些適用意見規範的領域包括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認定、要約豁免申請條款選用、二級市場收購的完成時點、擬購買資産存在資金佔用問題、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購買、出售同一資産或者相關資産的有關比例計算等,都是較為具體的操作細節問題。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存在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在這四種具體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面臨嚴重財務困難。

  對於二級市場收購的完成時點,證監會明確,收購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當收購人最後一筆增持股份登記過戶後,視為其收購行為完成。自此,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數據顯示,從2006年到2010年,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規模高達9890億元。但與此同時,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也成為內幕交易的重災區,成為證監會重點監管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