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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政府沒“責令支付”欠薪就無“惡意”?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5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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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先前的《草案》相比,修改後的草案保留了“惡意欠薪罪”,只是新增加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這表明,經過幾次審議,對“惡意欠薪罪”的討論重點已從是否需要設立,轉變為如何對這一罪名加以完善的問題。

  而恰恰是為了完善這一罪名而加的前置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引起了爭議。如果“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才能定為“惡意欠薪行為”,那麼,沒有政府責令支付或者政府責令後馬上支付的欠薪行為,就不算“惡意”、就不會受刑法制裁?這不是為欠薪行為留下了空間嗎?

  從刑罰謙抑性原則上講,刑法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鋻於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惡意欠薪現象,極大地損害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引發社會矛盾與不穩定,在特定時期,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比較大,立法上專門設立 “惡意欠薪罪”作為一種特定時期應對措施,是説得過去的。但是説到底,“惡意欠薪罪”的設立是一種權宜之計,我們無法指望這一罪名畢其功於一役來解決欠薪問題,甚至一些問題可能會因為這一罪名的設立而遮蔽,這是需要我們高度警惕的。

  譬如説,“惡意欠薪罪”對於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惡意欠薪行為警戒的意義並不明顯。許多工程,包工頭之所以欠農民工的薪水,其實源頭就在政府那裏——因為這是一項政府工程,而政府欠包工頭的錢。那麼,如何界定政府機關及其官員“惡意欠薪”行為呢?政府本身沒有錢,霸王硬上弓硬上工程導致無法支付農民工薪水,算不算“惡意欠薪”?下一屆法人代表不認上屆法人代表欠的賬,算不算“惡意欠薪”,該追究誰的責任?政府機關欠薪,勞動監察部門會不會責令他們支付,敢不敢責令他們支付呢?看來,“惡意欠薪罪”對這些問題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實際上,很多人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法律制定後,要能切合實際,具有較強的執行力,才能具有生命力。從我的個人經驗來説,很難擔保這一罪名制定出來能迅速和全面地執行,從而對欠薪的老闆形成威懾力。例如“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其實這種行為在現行法律中也可以找到相應的罪名來懲治,比如“合同詐騙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等,深圳市就曾公開對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頻繁更改廠名、開具空頭支票、虛假注資、私刻公章等欺騙手段,轉移資産、關廠逃匿,惡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資700余萬元”行為的一些人公開採取了刑事手段。我們的有關執法部門,為什麼平時不注重運用現有的法律手段來打擊惡意欠薪者?設立了“惡意欠薪罪”,如果只是在“運動式”執法中顯神威,那麼這項罪名的威懾力就難以形成。

  最後,我擔心的是,“惡意欠薪罪”可能給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瀆職和懶政提供藉口。許多惡意欠薪事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如果在源頭進行預防和事後加大打擊力度就能解決,然而他們並沒有這樣做。現在增設了“惡意欠薪罪”,恐怕一些行政執法部門會將責任推卸給司法部門,而司法部門人力、物力有限,也難以承受辦案壓力,到時恐怕就會出現相關部門互相推諉的現象,民眾的合法權益依然得不到保障。

  所以,“惡意欠薪罪”是解決欠薪的起點而非終點,在法律即將增設“惡意欠薪罪”之際,我們更需要高度

  重視配套制度的建立,提高

  政府機關的執行力。畢

  竟,多關幾個人不是目

  的,解決欠薪問題才

  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