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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草案值得期待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5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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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寧遠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于近日下發到各個監管機構和基金公司徵求意見。

  根據報道,這份徵求意見稿和現有的2003年10月頒布、2004年6月執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相比,有不少重大修改。內容涉及私募基金的監管,基金公司的員工持股,公司組織形式從契約型放寬到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基金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取消基金投資關聯方股票的限制,基金質押合法化,降低基金持有人發起持有人大會和通過議案的門檻,明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優先的原則等。

  筆者以為,這樣的一些修改,不僅可以準確規範當前市場的合理要求,也正確處理了當前市場運行和法律條文滯後的衝突。

  比如,當前投資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已經蔚然成風,它們或採取有限合夥公司形式投資,或採取信託形式募集資金,因此有的按照《公司法》操作,有的按照《信託法》操作,在法律上並沒什麼大問題,但卻是基金而不受《基金法》解釋和監管。這樣的情況,當然要改正。

  在不到8年的時間裏,差不多和《基金法》實施的時間一樣長,中國陽光化的私募基金規模迅速發展,已經成為市場無法忽視的投資力量。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10年11月30日,國內通過信託平臺發行的非結構化私募基金就達587隻,涉及到私募管理公司多達300家。毫無疑義,這比只有6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競爭更能滿足市場多元化的理財投資需求,是《基金法》必須正視的一個現實。

  至於原《基金法》證券基金投資組合需要避免投資關聯人股票的規定,更是落伍于現實。Wind資訊顯示,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目前分別託管220、102、113、249隻基金,若是想叫這些基金選股時不考慮工農中建,豈非笑話?

  而員工持股、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這些成熟資本市場只需要規範的問題,在這次“意見稿”能有所體現,有所放開,也是順應市場要求、提高監管水平的好事情。

  可以説,修改《基金法》是大勢所趨。而筆者以為,在把握好這個大勢之後,我們還要有更大的視野。

  因為證券基金投資並非是狹隘的股票投資,證券基金投資法應該是對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全面規範,它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還要包括對未上市的股權進行PE、VC類的投資。

  據説徵求意見稿中,對基金組織的投資的證券範圍,被定義為“股權、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但只有標的的變動是不夠的,因為對PE、VC的監管,顯然不同於對二級市場投資的監管。

  而且我們一定要充分意識到,我國的形勢發展之快,修改《基金法》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未來可能的變化。否則用不了8年就得重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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