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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放寬四項銀監新工具執行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3日 1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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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時間統一至2012年年初;相比國際通行標準,仍較為嚴格

  【財新網】(記者 馮哲)“批復的版本較原版有所放寬。”針對銀監會四項監管工具近日獲國務院批復,據接近銀監會人士如是透露。他介紹,方案已進入最後一輪意見徵詢,執行時間統一至2012年年初。

  “獲批方案相較國際要求,還是很嚴格的。”一位大行人士坦承。

  資本充足率方面,原方案對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分別為6%、8%和10%,獲批方案調整為5%、6%和8%。基本與國際標準一致,其中,核心一級資本較巴塞爾Ⅲ4.5%最低要求高出1.5個百分點。

  原方案規定超額資本要求為0-4%(必要時0-5%),獲批方案調整為資本留存資本2.5%,逆週期超額資本0-2.5%(在信貸超長增長,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時適用)。調整後,與巴塞爾Ⅲ解釋口徑一致。

  除執行標準放寬外,資本達標時間表較原稿也相應推後一年。原方案要求各銀行自2011年開始實施新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系統重要銀行2012年達標,非重要銀行2016年達標。新方案將修訂為自2012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銀行于2013年底達標,非重要銀行2016年底達標。

  雖然有所放寬,但相較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中國版“巴Ⅲ”仍然嚴格。國際上給出的新資本標準過渡期設置為2015年全面達標;留存資本2016年開始逐步引入、2018年達標。

  一般來説,銀行在正常年份還需要持有相應的留存資本緩衝,實際有效的普通股、一級資本和總資本要求分別達到了7%、8.5%和10.5%。

  “執行新標準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一位資深銀行業分析師表示。

  2月20日,銀監會最新發佈的銀行業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末,中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0.1%,比年初上升0.9個百分點。

  此外,撥備率指標執行時間由2011年推遲至2012年初,達標時間系統重要銀行由2012年推遲至2013年底,非重要銀行仍為2016年底達標,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撥備率指標由原方案2.5%的要求改為“原則上不低於2.5%”,並明確對非系統重要銀行作差異化安排。前述分析師認為,這意味著中小銀行在貸款結構合理、不良偏離度低、風險控制體系優異等指標獲得認同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低於2.5%的標準執行撥貸比要求。

  杠桿率仍維持4%的杠桿率要求,高於國際上3%的標準。執行時間由2011年推遲至2012年初,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由2012年推遲至2013年底,非重要性銀行仍為2016年。

  流動性方面,獲批方案要求各銀行在2011年底達到新引入的LCR(流動性覆蓋率)和NSFR(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指標,新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置2年觀察期,將於2012年初開始執行,並於2013年底達標。國際上,以上兩指標最早非別於2015年、2018年成為監管標準。

  “最後批復的新方案較原方案溫和,考慮了銀行的實際情況,差異化調整各指標的適用範圍及過渡期限。”前述分析師坦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