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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3日 0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 方家喜 北京報道
新基金法將私募納入監管體系
記者日前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最近有關監管部門聯合在北京召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階段性討論會,會議重點討論了修改草案中有關強化市場主體行為監管、私募基金管理原則等問題。這標誌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制訂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
據悉,發改委、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稅務總局和證券業協會以及來自京滬深三地的基金公司等參與了討論會。
據了解,前一階段,證監會專門成立的基金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組,積極推動配合有關立法機關加快基金法的修改工作,並形成了適當放寬對基金運作限制,嚴懲“老鼠倉”等的建言思路。
相關人士透露,證監會建議修改基金法的主要思路包括:強化市場行為監管,規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行為;適度放鬆業務管制,增強基金業的活力和競爭力;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基金業開展創新活動;從基金業實際出發,重點推進相關修改內容。
具體修改內容建議為,適當放寬對基金運作的限制,擴大基金投資範圍,對基金關聯交易適度“鬆綁”,在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的基金法,對封閉式、開放式基金的運作方式作了具體描述,但隨著LOF、ETF等創新基金的不斷發展以及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的相互融合,法律凸顯滯後性,市場要求放寬基金運作方式限制的呼聲高漲。
另一束縛基金髮展的是關聯交易問題。目前有多家上市銀行已成為基金託管人,而受制于基金法,基金不能買賣與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因此,擴大基金投資範圍,適度“鬆綁”基金關聯交易也已成為業界共識。
對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建議基金法應增加基金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的規定以及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加強對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力度,嚴懲“老鼠倉”等背信行為。
在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往往會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基金法的處罰對象主要是針對基金管理公司,而沒有涉及其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眾多業內人士建議修改後的基金法在相關方面能作出更細緻的規定。
證監會也建議,完善基金監管制度,豐富監管機構執法手段,細化相關監管措施,適當延伸監管範圍。同時,針對基金業發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建議研究提出解決對策並在法律層面上予以明確,如探索基金管理人新的組織形式等。
參與討論和修改的業內人士表示,我國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4年實施,到現在已經7年。雖然這部法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不太適應現實發展需要。特別是目前私募基金的發展越來越快,而我國在這方面沒有很好的規範。儘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但是這個豁免的界限並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通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框架,從而給予其合法身份。
有數據顯示,目前陽光私募已經有幾百隻,規模達到幾百億,而地下私募更是個天文數字,有説法是接近萬億。但私募基金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監管上的缺位,法律地位也不明確,這成為其進一步健康發展的重大障礙。
據透露,該修訂草案將監管範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並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允許員工持股計劃。
比較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第二條出現“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字樣的表述,另外將原規定中“其他證券投資品種”改為“投資品種”,去掉“證券”兩字。
業內專家分析,這意味著此次修改將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都納入監管體系,同時也為其他投資新品種預留空間。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專為非公開募集基金開闢一個章節。根據草案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後,可以開展公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