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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徵求意見 助推基金業發展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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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祿基金研究中心 王晶/文

  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基金公司等方面,向業內廣泛徵求意見。

  據悉,修訂草案加入了“非公開募集”幾個字,“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投資品種”改為“投資品種”,去掉了“證券”兩字。通過修改,之前並不受《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權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均被納入監管體系。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不能投資託管行、股東相關股票等“緊箍咒”,也將得到適度鬆綁。修訂草案還對公募基金股東範圍做了適當放鬆,不完全限定於“金融機構”。此外,在基金的組織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約型的基礎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夥型。

  現行《基金法》為2003年10月公佈,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經歷了股指的漲跌震蕩,基金行業隨之成長髮展,和6年前已經不可同日而語,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社會財富的積累,居民理財意識的增強,公募基金規模的快速擴張以及基金投資者的逐漸成熟,現行基金法的修改也越來越緊迫。

  如果説2004年版基金法重在規範公募基金的運作,防範操作風險以及提升公募基金的公信力,那麼該修訂草案中體現出來的則是對基金具體運作層面的鬆綁,以及市場約束機制的重視。初期的嚴格限制是因為市場約束力量的微弱和投資經驗的欠缺,多方限制有助於基金行業的規範運作,而基金業的長足發展卻在於自由競爭、市場推動下優勝劣汰格局的形成,法規的制定不重在限制投資範圍和方式,而在嚴格的監管和規範的信息披露之下給予市場更大的選擇權,唯其如此,才能使投資者利益得到維護,而不是軟弱無力的保護。當然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投資者的成熟也需要一個過程,而本次基金法修訂草案所體現出的鬆緊有度和對仲介機構以及協會作用的重視,確實讓人看到不少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