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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可炒股 私募基金獲名份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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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最新消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和基金公司。相對於現行《基金法》,修訂草案有較大突破。其中,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將納入監管範圍,並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放開員工持股計劃。

  背景

  現行《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過,至今已逾七年。實施三年後,伴隨資本市場的發展,《基金法》的一些缺陷開始體現。一方面,公募基金的“老鼠倉”和內幕交易問題開始成為眾矢之的;另一方面,《基金法》未能涵蓋私募基金,VC、PE等。2009年中,《基金法》修訂起草工作正式啟動,起草小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擔任組長,2010年12月16日,修訂草案完成。

  私募納入監管範圍

  據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透露,現行《基金法》草案中曾經含有一章,專門規定“私募基金”,直到草案討論到最後階段被取消了。

  而有“私募教父”之稱的趙丹陽,借助信託的平臺,為國內陽光私募的發展創出了一條路。據國金證券統計,截至2010年底,國內陽光私募基金逾600隻,投資顧問約300家;行業規模由500億發展到逾千億,但是如此龐大的資金規模卻一直沒有名分,也因此不在《基金法》涵蓋範圍之內。

  而本次基金法的修改,私募的“名分”問題終於得到了解決。據悉,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同時,此條還規定,“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比較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第二條出現“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字樣的表述,另外將原規定中“其他證券投資品種”改為“投資品種”,去掉“證券”兩字。這意味著此次修改將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都納入監管體系,同時也為其他投資新品種預留空間。

  報道還稱,根據草案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後,可以開展公募業務。

  在對獲得正式名分表示歡迎的同時,私募基金群體也擔心失去目前的寬鬆環境。昨日廣州一家陽光私募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客戶層次、投資模式同公募基金差異巨大,如何在同一法律中去規範?千萬不要一管就死”。

  股權激勵有望破冰

  近年來,基金公司核心人員流失嚴重,以及基金經理借“老鼠倉”謀利等問題一直困擾公募基金業,激勵機制的缺位是主要矛盾所在。

  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副總經理謝衛曾在去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於探索基金公司股權激勵的提案,建議有關部門就基金公司股權激勵儘快調研和論證,先行試點,逐步推開。一方面可以考慮允許具備條件的基金從業人員等專業人士參與新基金公司的發起和設立,另一方面,對於已經成立的老基金公司,可以通過股權激勵鼓勵員工持股。

  而在修改草案第十四條中規定,“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意味著公募基金股權激勵得以破冰。

  而對於從業人員買賣證券,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儘管炒股得以放行,但是記者昨日採訪多位基金人士,他們對此並不感冒,“買賣一隻股票,來回的流程近10道,太不具可操作性”。

  南方日報記者 賈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