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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0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據媒體報道,歷時一年半出臺的 《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於今年元月中旬下發到相關機構,並向業內廣泛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稿,將私募納入監管範圍,還涉及基金公司員工持股、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託管行與股東相關股票等相關規定,無疑是市場關注的焦點。
近幾年隨著基金業的迅猛發展,2003年老版的 《證券投資基金法》早已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並招致廣泛的詬病。此次相關部門出臺徵求意見稿,順應了基金業發展的要求,不失為明智的選擇。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基金“老鼠倉”現象頻頻發生,顯然不是什麼偶發事件。在利益的驅使下,市場中鋌而走險者不在少數,基金從業人員亦如是。
其實,為了規範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防止基金“老鼠倉”現象的發生,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已作出了非常明確的硬性規定,那就是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另外,去年3月份,監管部門還出臺了《基金從業人員親屬股票投資報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兩個《意見》的出臺,監管部門防範基金從業人員及其親屬“老鼠倉”的意圖不言而喻。
實際上,這是為了防止基金向其從業人員及親屬實施利益輸送所採取的措施。而在徵求意見稿中,將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亦能投資託管行與股東的相關股票,儘管在上述方面《基金法(修訂草案)》開始鬆綁,但防範其中的利益輸送仍應成為重中之重。
根據《基金法(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此規定即使能夠避免基金從業人員及其親屬等持有的證券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但在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流動頻繁的今天,如何規避另類的“老鼠倉”現象顯然不容忽視。比如基金經理跳槽之後,其本人或親屬等再持有其原管理基金亦持有的證券,或者是通過內幕信息或關係網持有其他基金持有的證券等,類似現象的出現與發生並非不可能。事實上,這亦是基金利益輸送的另一種形式。
公募基金投資託管行與股東的相關股票問題的開閘,個中亦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託管行股價偏低,為了抬高再融資的價格,公募基金大量買入進行拉抬;或者是券商係基金股東承銷的證券,為了避免破發公募基金進行托盤,或者是其因提前知曉重大信息而告之相關基金。歷經多年的發展,基金業的規模與原先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基金法(修訂草案)》的種種規定,不僅關係到持有人的利益,更關係到整個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