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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國稅局稱未徵饅頭稅 17%增值稅合法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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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記者就“饅頭稅”一事採訪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有關人士。據了解,對於潘耀民委員三次議案,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曾以濟國稅函【2007】89號、【2009】61號、【2010】25號文件進行了答覆,今天,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又當面聽取潘耀民委員的意見,並就社會公眾和廣大網友普遍關心的“饅頭稅”問題做出解釋。

  第一,目前我國沒有“饅頭稅”這一稅種,山東省各級國稅機關未擅自開徵“饅頭稅”。潘耀民委員在政協提案中反映的是饅頭稅率的問題。媒體所稱的“饅頭稅”其實是對銷售饅頭徵收的增值稅,而並非專門針對饅頭這一食品單獨開徵的稅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生産和銷售饅頭應當繳納增值稅。

  第二,饅頭産品執行17%的增值稅稅率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目前我國的增值稅設置了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17%,對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對糧食等産品實行13%的低稅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産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糧食’的徵稅範圍。”饅頭是糧食加工製成的熟食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第三,消費者購買饅頭承擔增值稅的計算問題。新聞報道中所稱:“購買一元錢的饅頭就要繳納2毛錢的稅”,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我國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目前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應換算為不含稅價之後再計算。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講,消費者最終承擔的增值稅為3%;對一般納稅人來講,由於國家對初級農産品實行免稅政策,同時生産企業可以按照13%抵扣,消費者最終承擔的增值稅為4%左右。

  第四,食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問題。按照規定,一般納稅人實行稅款抵扣政策,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雖然稅率為17%,但實際稅負遠遠低於17%。從我省食品加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實際稅負在3%左右(不同企業、不同年度略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