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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記者昨日從深圳市地稅局獲悉,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個人住房轉讓的相關營業稅政策,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該局于日前發出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有關事項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規定:今年1月28日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但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時網簽房屋買賣合同的納稅人,經地稅部門審核情況屬實,其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仍可按原政策執行。
《通知》指出,對於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時網簽房屋買賣合同的納稅人,應于2011年3月15日(含當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部門(區局或稅務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認定。如未按期提交資料辦理審核認定手續的,逾期將一律不予辦理。而經地稅部門審核情況屬實的,將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即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具體認定標準為: 房屋交易雙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購買方已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購房款的,認定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記者陽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