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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07: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擬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等限制;符合條件私募可開展公募業務;允許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證券時報記者 張哲
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據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基金公司等方面,向業內廣泛徵求意見。
該修訂草案將監管範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並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允許員工持股計劃。
比較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第二條出現“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字樣的表述,另外將原規定中“其他證券投資品種”改為“投資品種”,去掉“證券”兩字。
業內專家分析,這意味著此次修改將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都納入監管體系,同時也為其他投資新品種預留空間。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專為非公開募集基金開闢一個章節。根據草案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後,可以開展公募業務。
對於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和員工持股計劃,該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第十四條規定,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根據草案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公募基金投資託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但應當遵循防範利益輸送、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草案還另辟兩章對基金業協會和公募基金服務機構行為進行規範指導,強化了市場內在約束機制,注重仲介服務機構作用的發揮,鼓勵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