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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批准上期所開展鉛期貨交易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9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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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所就鉛期貨合約及有關規則徵求意見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遊石

  記者昨日獲悉,中國證監會日前批准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鉛期貨交易。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和相關程序履行完畢後,中國證監會將批准上期所掛牌鉛期貨合約。

  鉛的用途十分廣泛,其中80%的鉛用於鉛酸蓄電池生産。隨著我國汽車工業和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發展,尤其是電動汽車、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的推廣與普及,我國鉛消費存在著很大的增長空間。

  2009年,我國鉛産量377萬噸,佔全球的42.5%;鉛消費量390萬噸,佔全球的40.0%。2001年以來,我國鉛消費量年均增長率高達17%,遠高於同期國內市場總值(GDP)的年均增長速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際鉛價波動劇烈。由於缺乏權威的價格信號來指導生産和經營,也無法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因此我國鉛的生産、流通和消費企業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迫切需要開展期貨交易來發現價格並進行套期保值。

  該負責人指出,在我國開展鉛期貨交易,一是有利於優化鉛的價格形成機制,指導鉛上下游企業合理安排生産和經營,促進鉛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場的供求平衡;二是可以為鉛的生産、流通和消費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風險控制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推動相關行業的穩步發展;三是有利於以市場化手段促進國家鉛産業政策的落實。在合約和制度設計中,將産業政策中有關“企業生産規模條件”和“生産工藝要求”的規定作為鉛冶煉企業申請交割品牌註冊的條件,從而促進鉛行業的産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産業結構,淘汰落後産能;四是有利於健全我國有色金屬期貨序列,推動期貨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將在市場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批准上期所掛牌鉛期貨合約,並指導和督促上期所和期貨公司認真做好鉛期貨上市前的培訓和投資者教育工作,確保鉛期貨交易的平穩上市和安全運行。

  記者了解到,目前上期所已完成鉛期貨合約的前期設計工作,確定了通用性強、流通量大的合約標的,擬定了較為嚴格的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論證了保證金、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上期所昨日還就鉛期貨合約及有關規則徵求意見。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標準合約》草案,鉛期貨合約代碼PB,交易單位25噸/手,合約規模明顯較之前上市的銅、鋁、鋅期貨擴大,最小變動價位5元/噸,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5%,最低交易保證金合約價值的 8%。鉛期貨採取實物交割,合約交割月份1~12月,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交割日期最後交易日後連續5個工作日,交割標準品級為鉛錠,符合國標GB/T 469-2005 Pb99.994規定,其中鉛含量不小于99.994%。最小交割單位25噸。

  記者查詢發現,昨日收盤時兩市股票名中唯一“涉鉛”的豫光金鉛逆勢上漲4.22%,而當日上證指數以下跌0.93%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