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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觀察家
供應商應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地方政府應當履行監管職責。蘋果公司如果珍惜自己的社會信譽,就應對其供應商切實負起監督和考察責任。公眾有理由批評蘋果公司,人們不可能知道蘋果的供應商是誰。
蘋果公司15日發佈2010年的供應鏈管理報告,首次公開承認中國供應鏈致殘員工。
在這份長達25頁的供應商責任進展報告中,蘋果公司指出其供應商聯建科技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環境,健康遭受不利影響”。同時,蘋果還提出,自從發現這個問題之後,已經“要求勝華科技停止使用正己烷,並提供證據證明已將該化學品從生産線上撤下……自採取上述措施以來,再無工人因化學品暴露受到損害”。
蘋果供應商的問題並不是一個新問題,是環保組織一直在關注的老問題。
2010年,有36家國內環保組織為促進IT産業解決污染問題,與29個IT品牌進行多輪溝通。其中,對蘋果的供應鏈職業安全、供應鏈環境保護、供應鏈員工權益和尊嚴提出過質疑,敦促蘋果公司公佈供應鏈信息、對蘇州聯建科技公司和運恒五金公司員工的正己烷中毒做出回應。
但在很長時間裏,蘋果公司一直採取回避態度,這引起了公眾的不滿。
一個負責任的公司,在看到環保組織的報告後,應該迅速聯絡供應商,調查環保報告內容的真實性以及供應商對此事件的態度,而不是長時間不予回應,讓公眾誤認為蘋果公司在縱容供應商,從而影響蘋果公司的聲譽。
因為,對民眾來説,供應商像是蘋果公司的一個生産車間,蘋果公司從供應商那裏得到了産品和利益,因而對其供應商負有監督和考察之責任。而這也是蘋果所認可的。比如過去在有關蘋果找“血汗工廠”代工的指責中,蘋果也曾主動做出讓利以及監督、考察代工企業的舉措。
所以,就常識來説,在供應商的工人中毒事件中,蘋果當然不能擺脫干系。公眾當然有理由批評蘋果公司,他們不可能、也不需要知道蘋果的供應商是誰。
或許,有人認為受害員工應當向蘋果索賠,但事實上,這些工人的確是在生産IPAD或者IPHONE等産品中受到損害,蘋果公司作為一知名企業,應當負有道義上的責任要求其供應商善待員工,但這並不意味著蘋果公司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蘋果要求其供應商必須以此種方式生産。
供應商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蘋果公司應該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是考核、督促供應商履行法律義務,讓工人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作業。
同時,要確保企業員工在一個安全和衛生的環境中作業,企業依法自然重要,但政府監管也必不可少,在侵權賠償很難實現的前提下,當地政府的處罰威懾是保障工人權利的必不可缺的前提。在環保組織發佈報告之後,公眾把主要注意力放在蘋果公司的反應上,卻忽視當地政府監管部門的行動。這可能是一條南轅北轍的道路。
□魏岡(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