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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1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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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2月17日電(記者 曹華)近日,銀監會發佈了《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的行為進行規範,防範商業銀行因外部評級調整産生的系統性風險。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使用逐漸增多。《通知》的發佈,一方面將規範商業銀行選用外部評級機構、引用外部評級結果等行為,另一方面也建立了銀行業協會層面的外部評級監督機制,從而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外部信用評級的制衡關係,防範過度依賴外部評級、評級變動等情況帶來的潛在風險,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穩健發展。

  《通知》建立了銀行業協會層面的外部評級機構監督機制,對商業銀行在授信業務、投資業務以及內部評級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外部信用評級使用行為進行了規範。

  ——在授信業務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不應將外部評級直接作為授信依據,並應指定專業部門負責在授信業務過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評級的使用情況。《通知》強調,商業銀行應對所使用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審核其獨立性、專業性和評級公信力,並對所使用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持續評估。

  ——在投資業務方面,《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的重大投資原則上應以內部評級為依據。對於沒有內部評級的重大投資産品,商業銀行必須引用至少兩家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進行比較,並選擇使用評級較低的外部評級。

  ——在內部評級體系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確定評級時引用或參考外部評級結果,應至少選擇兩家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和違約概率數據進行比較,並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以確保對評級結果的審慎使用。

  ——在行業監督方面,鋻於重要商業銀行的外部評級對市場信心和宏觀經濟具有系統性影響,《通知》提出建立銀行業協會層面的外部評級機構監督機制。商業銀行可向銀行業協會申訴外部評級機構對本銀行有失公正的評級結果,銀行業協會應組織對該評級結果進行調查,並公開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