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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16: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發〔2011〕1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結果,防範商業銀行因外部評級調整産生的系統性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應當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外部信用評級結果不應直接作為商業銀行的授信依據。
二、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在授信業務過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評級使用情況,確保外部評級機構具有獨立性、專業能力和評級公信力。
(一)商業銀行在決定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時,應當對其進行下列內容的盡職調查:
1.具有法人資格,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保持獨立性;
2.具有一定規模的實繳註冊資本與凈資産;
3.擁有足夠數量具有資信評級業務經驗的評級從業人員;
4.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以及相匹配的營業場所、技術設施;
6.具有健全的業務制度,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信息披露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7.具有良好的職業聲譽,無重大不良記錄;
8.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
(二)商業銀行在使用外部評級結果時,應當知悉評級原理並閱讀相關披露文件,外部評級結果只能作為內部判斷的補充參考。
(三)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部評級機構的持續評估機制,至少每兩年對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專業性與內部控制能力進行一次評估。商業銀行應當將認可的外部評級機構的變更情況和評估報告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及中國銀行業協會。
三、商業銀行的重大投資行為原則上應以內部評級為依據。
(一)如果重大投資産品沒有內部評級,則該投資産品的信用風險評估必須引用至少兩家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進行比較,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
(二)重大投資金額下限由商業銀行總行依據其內部授權機制確定。
四、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如果在評級確定方面引用或參
考外部評級結果,應當至少選擇兩家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和
違約概率數據進行比較,並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
五、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應對本銀行外部評級變化的制度和措
施,評估因外部評級機構業務中斷或其他問題導致的可能後果,制訂替換外部評級機構的應急計劃。
六、如果商業銀行認為外部評級機構對本銀行的評級結果有
失公正,則商業銀行可向銀行業協會申訴,銀行業協會應組織對該項評級的流程、方法、依據、結果等進行調查,並公開調查結果。
七、外部評級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銀行不得使用其評級結果:
(一)客戶數量、規模與專業評級能力明顯不相稱的;
(二)受到過刑事處罰或兩年以內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三)與被評級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缺乏評級獨立性的。
八、外國銀行分行及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外部信用評級
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