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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放行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07: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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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批交易品種為普通歐式期權,初期僅允許企業買入禁止賣出

  證券時報記者 賈壯

  為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交易品種,為企業和銀行提供更多的匯率避險保值工具,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開展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外匯局發佈的《關於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此次推出的交易品種為普通歐式期權,即買入期權的一方只能在期權到期日當天才能執行。外匯局規定,開辦對客戶期權業務的銀行需取得外匯局備案核準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3年以上,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連續兩年為B類(含)以上。

  據外匯局有關人士介紹,選擇普通歐式期權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因為普通歐式期權的結構較為簡單,對銀行定價和風險控制的要求相對容易,也便於客戶理解,總體風險可控。另外,在市場發展初期,外匯局僅允許企業買入期權,禁止賣出期權。從國際經驗來看,限制企業“裸賣”期權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普遍做法。

  《通知》規定,銀行對客戶辦理期權業務應堅持實需原則,銀行只能辦理客戶買入外匯看漲或看跌期權業務,除對已買入的期權進行反向平倉外,不得辦理客戶賣出期權業務。期權簽約前,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基礎商業合同並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客戶敘做期權業務符合套期保值原則。

  該人士表示,近年來,企業、銀行等市場主體對衍生産品的認識趨於成熟,在合理、靈活運用現有各類産品的基礎上,對於期權這種新産品的交易意願增強。當前,國內外匯市場已基本具備推出期權交易的宏觀和微觀條件:一是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存在期權交易所需要的波動率;二是國內外匯市場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容納期權交易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三是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穩步推進,為銀行的資金管理和産品定價提供了基礎;四是商業銀行開展外幣對期權交易已有一定經驗,為人民幣外匯期權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鑒。

  對於推出期權交易與先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之間的關係問題,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認為,自 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此後,除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的特殊情況外,人民幣匯率彈性不斷增強,這也將是未來的趨勢。理論上講,一種貨幣的波動率只要不趨於零,就可以開展期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