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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 謝利
本報訊 記者謝利報道 針對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著眼于完善利用外資政策法規體系,提高透明度、可預期性,促進外資並購有序發展,不會改變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方針。
《通知》設定了外資並購涉及國家安全、需進行審查的行業範圍,即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産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外國投資者並購上述行業和領域的境內企業,且取得實際控制權的,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
該負責人指出,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將緊緊圍繞國家安全的原則,主要從四個方面審查:一是並購交易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産品生産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二是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三是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四是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