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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歐盟商會: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有利於提高程序透明度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02: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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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迪凡

  “對企業並購進行安全審查是中國政府的權力,這也是世界各國保證經濟穩定的手段。” 針對國務院日前下達的有關外資並購安全審查的通知,中國歐盟商會主席戴傑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但是我們希望在實際執行中,新安全審查制度不會對在華外國投資産生負面影響。”

  2011年2月3日,國務院辦公室下達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指出,並購安全審查的範圍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産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通知》對實際控制權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的參股投資不涉及實際控制權的轉移,這一點也體現了促進投資便利化的原則。

  中國歐盟商會認為,該《通知》是中國在提高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程序方面透明度的積極舉措。較之2006年10號文件《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暫行規定》,該《通知》將規定範圍從知名品牌及戰略産業擴大到了其他産業。

  此外,中國歐盟商會也認為,《通知》也明確指出,審查制度將只包括外國投資者取得實際控制權的情況。

  歐盟商會競爭子工作組主席和諾對本報表示:“自去年6月《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草案公佈以來,許多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然而《通知》仍然引發了一些擔憂。”

  《通知》中對於行業的定義過於寬泛。和諾表示,除此之外,從操作的角度來説,如何將安全審查與反壟斷法中提及的合併控制審查對應仍有待澄清。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在回答此方面問題時表示,建立安全審查制度是對現行外資並購審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許可。對投資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出並購申請並報送相關材料。但在安全審查過程中,聯席會議可要求並購交易當事人提供安全審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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