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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採取防護性措施
作者: 段金平
記者從北京市有關部門了解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地下水開採使用進行了嚴格限制。
《條例》規定,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的,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採;因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不宜繼續開採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停止或者限制開採;從事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熱泵、地源熱泵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的,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進行地下勘探、採礦、工程降排水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大口井、廢棄機井的産權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藝,防止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