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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本報記者 耿諾
今年1月份,大著肚子的張女士想把自己位於西二環官園橋東的一套兩居室出租,稍微懂點兒法的她找到附近一個仲介委託出租。出於謹慎,她要求和仲介公司簽訂代理出租合同,以防在出租過程中遇到問題。“我這兒行動不便,要是租房戶隔三差五地老看房,我可受不了。”摸著隆起的肚子,張女士説。
門店的仲介業務員很熱情地告訴她可以簽代理協議,由他們負責出租。“這樣有事兒可以找我們,您就不用操心了。”仲介業務員信誓旦旦地説。
業務員告訴張女士,他們有個“行規”,月租金在3500元以下的,由租戶交1個月的房租當仲介費;月租金在3500元以上的,由房主交1個月的房租當仲介費。張女士想這家公司也有年頭兒了,就帶仲介業務員去看了房。仲介業務員估價月租金是3800元,並且當時就掏出一式兩份的代理合同,讓張女士簽字。張女士雖然感覺有些突然,但出於對仲介的信任,還是簽了。不過因為沒來得及和丈夫商量,所以跟仲介説租金那塊兒先空著,等丈夫晚上回來商量好再填。業務員想了想答應了,但在他自己手裏的那份合同上填了“3800元”。張女士當時沒想到,正是這個小細節在後來“救”了她家一把,沒被仲介公司起訴違約。
第二天上午,那個仲介業務員就告訴張女士租戶已經找到了,馬上要看房。不到10分鐘,仲介就帶著兩個女孩兒來了,倆人看了房子後很滿意,隨口説了一句:“仲介費能不能再少點兒?”
張女士一聽覺得不對勁兒,剛要張口卻被仲介業務員攔住了。這名業務員趕緊對兩個女孩兒説了句:“你看這大姐大著肚子也挺不容易的,合同咱們雙方回店裏簽就行了。”説完就拉著兩個女孩兒匆匆走了。
“仲介這麼幹,不是成了二房東了嗎?”張女士越想越不對,又給仲介打了電話。對方卻振振有詞地説:“替您出租我們也受累了,給人找房我們也受累了,您跟我們簽了合同,如果現在不出租,就是違約,我們可以告你!”
張女士氣得不行,轉念一想,對著電話吼過去:“行!那我就把月租那兒填上5000元!你不給我按這價錢出租出去,就是你違約!”對方一愣,連忙捂著電話不知商量些什麼,過了好一陣又柔聲柔氣地説:“張姐您別生氣,我們是逗您玩兒吶,您的租金好商量。”
“多可恨吶,兩頭收仲介費!”氣憤的張女士一算,仲介讓自己交仲介費,還讓租戶也交仲介費,“這黑心的買賣一下就多掙了小四千,太壞了!”張女士當下就把合同給終止了。
回想這次租房經歷,張女士還是很後怕,“要不是我當時沒簽完整合同,現在肯定被迫答應了。”
仲介費收哪頭 只能二選一
“仲介公司不能又當仲介、又當房東,兩頭收取仲介費。”打贏仲介兩頭收費判賠官司的北京市久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陳少先表示,房屋仲介合同是居間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仲介公司如果向房主收取了代理仲介費,理應促成三方簽訂租賃合同,而不能再以出租人身份與租戶簽租賃合同並收仲介費。
“仲介公司只能選擇履行仲介合同和租賃合同這兩個中間的一個。雙重收費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陳少先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