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銀河證券高管涉嫌貪污受審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劉涌 王雲帆

  2011年情人節這天,王長林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今年48歲的王長林,被捕前是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成為了銀河證券近年落馬的又一高管。

  檢方指控,王長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1100余萬元。“公訴人所説的這些事我都沒做過!”面對檢方的指控,王長林一臉平靜予以否認。

  王長林被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實,起于近十年前的一起交易。

  王于2000年參與銀河證券公司的成立籌備工作。案發時,王長林任銀河證券財務資金部總經理。

  2001年10月,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1.5億元國債託管給銀河證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

  復興東路營業部按照協商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年支付利息,同時還支付了一筆不超過3%的仲介費。正是這筆存在爭議的仲介費,給王長林惹來了麻煩。

  從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復興東路營業部共支付1169萬元“仲介費”。這筆錢由於水、林躍輝從復興路營業部以現金形式領走。于水是王長林的小舅子,目前在逃。林躍輝是于水的朋友。

  檢方指控,王長林虛構該筆業務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于水、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仲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1100余萬元,據為己有。

  王長林本人對與此款項有關的事實予以否認。

  當時負責取款人之一林躍輝則供述稱,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林躍輝或于水兩人分多次取走1100余萬元。但林稱,在款項拿到後全部交給了于水。

  王的代理律師張青松指出,“非法佔有”是貪污罪成立的關鍵要件,但他認為目前檢方沒有確實的證據能夠證明是王長林最終獲得了這筆錢。與該款項去向有密切關係的于水目前仍然在逃,無法對林躍輝的證言進行印證。

  按照檢方指控,所謂的仲介實際上是王長林虛構出來的事實,只是其將款項據為己有的手段而已。王長林的行為涉嫌貪污罪。

  是否存在仲介事實,也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張青松指出,如果確認了仲介事實的存在,即便王長林與案件有關,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僅屬於違規操作。

  在2000年前後,為調動社會力量承攬業務,證券公司也向資金介紹人支付仲介費。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託管的1.5億國債交易也正是在此背景下發生。

  張青松認為,收取仲介費儘管違規,但卻是很常見的一種行為。

  然而,王長林在2001年時的下屬丁某在證人證言中稱,當時這筆國債託管時並不知道于水和林躍輝兩個人。丁某的愛人節某當時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是其直接交由銀河證券辦理。

  王長林對該項指控予以否認。仲介事實是否存在,還需等法院最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