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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1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法院網
在家樂福公司從事促銷的盛女士懷孕後,被家樂福公司要求退場,盛女士認為自己是被迫與人才公司簽約後被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但始終都是在家樂福公司擔任促銷員,並始終佩戴家樂福公司的胸牌上班,她起訴要求與家樂福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人才中心連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加班費和社會保險補償等3萬3千余元。
日前,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盛女士起訴稱,其于2008年3月1日到家樂福公司上班,銷售威露士産品。家樂福公司向她發放了寫有“家樂福為您服務”的工作服和胸牌。工作期間每週僅休息一天,晚班從15點到23點,但每次都要加班到淩晨一、兩點鐘,有時加班到天亮,就是為家樂福公司的貨架進行整理,打掃賣場衛生等。2009年1月1日,威露士公司的管理人員突然拿出一份合同讓她簽訂,合同的甲方是某人才中心,內容為派遣到她到威萊公司工作。2008年底,即使在她懷孕的情況下,春節也沒有休息一天。2009年4月21日,威萊公司主管告知她,家樂福公司認為她懷孕不適宜在家樂福公司工作,並讓她填寫退場申請表,限期退回工作服和胸牌。
盛女士認為,自己工作期間一直接受家樂福公司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在顧客面前代表家樂福公司的統一形象,為家樂福公司銷售産品、創造利潤,家樂福公司本應依法向她支付報酬、提供社會福利。她起訴要求家樂福公司與人才中心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家樂福公司與人才中心連帶支付她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1日共9個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4400元、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金2250元、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間的加班費17065.92元。
家樂福公司辯稱,盛女士是人才中心員工,與該中心簽有勞動合同並由該中心派遣到威萊公司擔任促銷員。威萊公司出於其業務需要,將她派駐我公司從事産品的促銷工作。她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均由人才中心負責,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人才中心辯稱,我單位一直與盛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從來沒有作出辭退盛女士的意思表示,其屬於自動離職。盛女士的考勤管理均由家樂福公司完成,她應當自行提出申請補休。同時認為盛女士要求的社保和各項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要求駁回她的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盛女士與人才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人才中心派遣她至威萊公司工作,且工資實際亦由人才中心發放,故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係。盛女士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家樂福公司以其懷孕為由通過威萊公司無故將其辭退,人才中心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盛女士係自動離職,故雙方間的勞動合同並未解除,應予以繼續履行。由於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法院最終除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外,僅依據2008年11月30日期滿後人才中心遲到2008年12月23日才與盛女士簽訂合同,判決人才中心支付盛女士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83.63元。
本案宣判後,雙方尚未表示上訴。 (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