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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免徵”為何被濫用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2日 0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新京報網 官方微博 var tblog_skin=6;//設置模板 var tblog_channel=31;//設置suda統計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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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全國一些地方執行的對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並不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公開回復納稅人的諮詢時,做出了上述表述。(據《羊城晚報》報道)

  但是人們的質疑依然不止,許多人提出了現實中的具體事例予以反駁,認為關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執行中存在著混亂。

  在當前社會分配差距日益拉大的情況下,人們對不公的事情特別敏感,“免徵個稅”的規定自然會觸發人們敏感的神經。實際上,“免稅”本身就是一種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從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免稅”的條文看,大多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公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十種,包括:教科文衛方面的獎金,國債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等。

  可見,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何以保護公益的規定在現實中會演變成分配不公的根據呢?這需要具體來分析。有些免稅項目,爭議不大,比如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等,而有些免稅項目由於社會變遷和規定本身的模糊,則顯得不大合理了。

  回到本文前面提到的“公務員津貼”,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其內容比較廣泛,主體也不一定是公務員,也包括事業單位職員、公有性質企業的職員等。這些費用一般與福利相關,體現了一定的人道主義精神以及對勞動者的保護,比如高溫補貼、採暖費補貼、託兒費補貼等。勞動權是我國憲法中比較有特色的部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對勞動的重視和對勞動者的尊重。《個人所得稅法》中的這條規定也可以説是對憲法勞動權的一個具體貫徹。

  然而,時移世易,今天,我國已經呈現出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局面,非公經濟中的就業人口比重越來越大,人們的工資收入結構也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在非公經濟中工作的人員,其收入結構比較簡單,一般就是工資加獎金,基本上沒有什麼津貼和補貼,按照勞動貢獻領取報酬,所有的勞動收入都應該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而在公有部門中工作的人,收入結構依然沿襲了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傳統,有著名目繁多的津貼和補貼,如果這部分收入不計徵個人所得稅,顯然有違公平。

  在以前,或許津貼、補貼不計徵個人所得稅,影響並不大。比如,獨生子女費,在很長一段時間裏一直是每月每人10元左右。然而,在今天,不同單位之間的收入差距非常大,媒體曾報道,有的銀行高溫補貼費高達3000-5000元,如果這類津貼、補貼不計徵個人所得稅,則很有可能成為逃稅的一個出口,助長分配不公。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這樣一個“口袋”條款又為法律執行中的混亂提供了空間。

  可以説,《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免稅的規定,從公平出發,卻發展到出現異化。法律條文的規定難免籠統和滯後,重要的是能夠有反思和改進的機制。要使稅收真正發揮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的作用,就必須建立公開、透明、民主的財政稅收制度。

  □畢競悅(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