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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本報綜合報道 為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培育市場競爭文化,國家發改委發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從2月1日起實施。
《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採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當前出臺這些規定,不僅有利於遏制因壟斷造成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更有利於維護市場長期公平競爭。”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副司長張光遠此前表示。
“在市場流動性充裕的情況下,由於價格上漲壓力較大,一些經營者為增強自身競爭優勢,減少經營風險,具有通過協議、聯合、協調或者協同行動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以謀取最大利潤的傾向。”張光遠稱。
張光遠認為,這種串通協議是壟斷的違法行為。“認定價格壟斷行為的關鍵,就是看這種行為是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否排除、限制了經營者之間的正常競爭。”
不過,行政價格壟斷並沒有在此次法規中涉及。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表示,與老百姓生活關係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價格由政府定價,這些商品價格的調整需要通過政府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來解決。
案例
今年年初,發改委判定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組織會員企業達成價格壟斷,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該行業協會處最高50萬元的罰款。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
◆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今起實施的其他法規
房屋分割出租將禁止
住建部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新法規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針對製作、兜售、使用假發票比較嚴重的現象,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明確要求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辦法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