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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人大原副主任宋勇獲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0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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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于傑)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022萬元,因一宗土地案落網。昨天,市二中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宋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市二中院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23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昨天,市二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宋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鋻於宋勇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且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