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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是否存在制度性欺詐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0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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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改委批家樂福等超市價格欺詐”追蹤

  綜合新華社電 昨日,湖南省物價局舉行新聞通報會,宣佈家樂福在湖南長沙的三家超市在檢查中存在價格欺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問題,當地物價部門決定對這三家超市各處以50萬元的行政處罰。據了解,50萬元已經是此類處罰的上限。

  虛構原價是主要問題

  湖南省物價局副局長邵桂初介紹,湖南省物價局從1月22日開始,對長沙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芙蓉店、賀龍體育館店、韶山南路店進行了明察暗訪,發現三個超市在商品促銷、節前供應中存在價格欺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家樂福在長沙的超市在檢查中主要存在虛構原價問題。如家樂福超市芙蓉店500克裝玻力芝麻糖和馬大姐花生牛軋糖兩種商品標價簽上均標示有原價和現價(即促銷價),但此前均無標示原價銷售的記錄或憑證。

  家樂福超市賀龍體育館店開展優惠活動時,福臨門牌5L裝茶籽橄欖調和油標價簽標注為原價每桶99.80元,促銷價為每桶68.2元。經查實該商品促銷開始前七天內成交最低價格為每桶55.50元,依規定每桶55.50元應認定為原價。韶山南路店匯源果肉飲料促銷活動開始前7日內,該商品實際發生的最低銷售價格為9.9元,而標價簽上實際標注原價為13.9元。

  價格欺詐被認定

  此外,當地物價部門檢查發現家樂福超市還存在虛假宣傳、標價不規範等問題。

  邵桂初説,這些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相關規定,分別構成了價格欺詐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針對以上價格違法事實,湖南省物價局經審定並報國家發改委同意,決定對三個超市各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已送達各超市。

  ■ 觀點

  “被動退差”無誠意

  家樂福中國區總部30日在給新華社記者的書面回復中稱:目前家樂福的182家門店都公佈了關於“5倍退差”政策的相關説明,門店“有專人負責問題的快速處理”。

  不過,記者在採訪時發現,真正找到超市要求賠償的顧客寥寥無幾,更多顧客對這項“5倍退差”政策反應平淡。消費者劉雪莉的觀點頗有代表性:“除非我一件一件地記錄、並且核對價格,不然很難發現結算價是否與標簽價一致。”

  據了解,從1月27日至30日上午,上海家樂福超市所有門店受理的顧客退賠僅為5起,退賠金額總計25元左右。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法務部副部長唐健盛説,“所謂的‘5倍退差’,實際上還是‘顧客發現,賠償;顧客沒發現,就不賠償;超市發現,也不賠償’的老做法。”

  唐健盛認為,超市真有誠意的話,為什麼不能貼出告示,主動告訴其他消費者某個時間段內銷售的某件商品標價有誤,可以退賠差價?

  據新華社電

  ■ 質疑

  不少網民質疑:作為名列世界500強、業務遍及全球的著名零售商,家樂福為什麼會出現這些不該出現的問題?對此,家樂福中國區負責人的解釋是:“零售行業有自己的特質,涉及系統和操作人員的多項配合,很難確保一點問題都沒有。”

  上海市商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齊曉齋分析説,大量的商品價簽更換工作要由人工來完成,但包括價簽更換在內的門店管理能力,恰恰是衡量一家連鎖企業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一家企業躋身世界500強之列,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能夠提供品質過硬、而且品質如一的商品和服務。”

  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表示,消費者發現了,可以用“工作失誤”來搪塞;消費者沒有發現,就能輕輕鬆鬆多賺一筆。專家指出,連鎖企業總部對各家門店的考核,往往側重銷售額、利潤等經濟指標,對門店長期存在、反復出現的“工作失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其實就是對門店此類欺詐行為的默許和縱容。

  據新華社電

  ■ 建議

  可增加賠償額度

  29日,上海市價格部門按規定向三家違法的家樂福門店各開出50萬元的罰單,這已是懲罰的“上限”。這能否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上海市物價檢查所調研員李學武説:“在不少國家,涉及價格欺詐等行為,除要面對行政處罰外,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在歐美國家,越知名的企業,越是謹言慎行、如履薄冰。因為一旦犯錯,將會付出高昂代價。”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力度,相對零售巨頭的所得而言,威懾力遠遠不夠。這方面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增加較高額度的懲罰性賠償,增加違法成本,讓企業真正心存敬畏、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