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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0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通知稱,凡取得對客戶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經營資格滿1年的銀行,可以直接對客戶開辦貨幣掉期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實施事前資格審批。
據外匯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以來,我國外匯市場交易品種日趨豐富,銀行對客戶市場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和外匯掉期交易穩步發展。2007年8月,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為進一步滿足市場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求,不斷推動外匯市場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銀行對客戶市場推出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簡化市場準入管理,凡取得對客戶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經營資格滿1年的銀行,可以直接對客戶開辦貨幣掉期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實施事前資格審批;二是便利市場交易,銀行對客戶辦理貨幣掉期業務的幣種、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銀行自行確定;三是貨幣掉期中的利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貸款利率的管理規定。(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