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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0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臨時性收費未被要求走聽證程序,所以廣州市出租車燃油附加費打著“臨時收費”的牌子,一收就是5年。省去了聽證環節,漲起價來更是方便,看似區區一兩塊錢,卻有侵犯公民權利之嫌。在剛剛閉幕的廣東省政協會議上,廣州出租車燃油附加費這一被詬病已久的問題再成焦點。
質疑:一項歷時5年的“臨時收費”
廣東省政協委員孟浩在廣東省政協會議中提交了一份名為《關於規範廣州市出租車燃油費收取程序的建議》,將矛頭直指“偷摸漲價”的廣州市出租車燃油附加費。
2011年1月1日,廣州市民乘坐出租車時發現出租車燃油附加費由1元變成2元,提價翻倍不説,而且全部市民在事前渾然不知,被蒙在鼓裏。唯一的消息,是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物價局在其官網上貼出的通知。
事實上,自2005年11月15日廣州首度開徵出租車燃油附加費以來,這已經是廣州市物價局第四次調整出租車燃油附加費了。當時的廣州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向乘客收取出租車燃油附加費是一項臨時措施,臨時性措施並沒有要求必須走聽證程序。
而現在一個“臨時措施”一收就是5年多。其間曾上漲到1.5元,後來回落到1元,現在又忽然大幅上漲至2元,漲幅高達100%。所謂臨時的燃油附加費已經名副其實地成了“附加費”。
廣大市民如“溫水煮青蛙”,從抱怨連連到無奈接受,但這一兩塊錢還是掏得相當有怨氣。市民蘇雲晶表示:“一塊錢説多不多説小不小,但是畢竟法律有規定,漲價應該事先向公眾徵求意見,至少也要提前打個招呼吧?”
市民張先生説,“這臨時費都收了這麼多年了,還不是政府一聲令下,可我們老百姓能怎麼辦呢?能不去坐車嗎?”
探究:臨時收費的合法性
《價格法》的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對此,孟浩表示:“政府絕不能以什麼所謂‘臨時性’收費為藉口來躲避聽證環節。即使是臨時的收費項目,如果收費超過一年,那麼一年後應主動啟動聽證程序。”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瓊現説,在國外,臨時措施都是在災害、戰爭等緊急狀態下啟用,對於臨時的具體時限也有嚴格規定,一般在半年到2年。而在中國,臨時措施成為常態行政指令的情況很常見,往往成為政府出臺措施規避合法程序的理由。
2010年8月,廣州市物價局曾經承諾,在2010年年底將召開聽證會,解決1元燃油附加費的存廢問題。然而時至今日,承諾聲言猶在耳,但是“承諾解決”卻變成最終的“偷摸漲價”。
孟浩認為,有關部門在處理出租車燃油附加費問題上的隨意性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現在的燃油附加費不僅僅意味著打一個7元的短途車程要交9元錢的交通費用,市民出行成本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與政府所提倡的依法、依規、公開和透明的施政理唸有絕對的出入。
由於漲價的不公開不透明,很多人質疑漲價的必要性。的哥徐師傅説,對我們來説,由於油價上漲,實際上多收的錢沒有太多。而漲價後,每天油氣費用要增加20多元,每個月總共增加700—800元。按照廣州市物價局的估計,廣州出租車每天拉客次數約為50次,每天多收入50元可以基本抵消燃油費上漲的影響。(記者烏夢達 鄭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