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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9日 1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因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本級政府須立即清償
工資保證金制度將逐步由建築領域擴至鐵路、交通、水利等建設領域
本報北京1月28日電 (記者 白天亮) 建築業一直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災區”。春節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5部委再次出重拳,明確因政府和政府部門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予以清償,明確今後總承包企業要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建築業的欠薪問題。
人社部、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各地要組織對轄區內在建建設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集中排查,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對於政府或政府部門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予以清償,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地方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
房地産開發等項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督促建設單位立即還款,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採取資産變現等措施籌措資金。對未能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准其新開發建設項目,不為其辦理規劃和用地、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手續,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建築項目層層轉包是造成農民工欠薪的一個原因。此次《通知》明確,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由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因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致使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如果是因為工程總承包企業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
《通知》同時要求強化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等管理,有效預防産生新的工資拖欠。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資金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對違反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停止項目施工。
國家還將完善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制度,將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範圍逐步由建築領域擴大到鐵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並探索施工企業將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款中的勞務費單獨列入賬戶管理,防止出現拖欠工程款與拖欠工資情況不清而造成監管難的問題。
此外,《通知》明確了地方政府監管責任,強調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清欠工作負總責,並要求各地對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拖欠工資,通過應急週轉金、工資保證金和其他資金渠道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給予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