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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報道]銀監會敲定衍生品分類監管 複雜期權被禁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華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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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華財經(編輯整理 李伶曉)--據第一財經日報1月28日報道,銀監會敲定衍生品分類監管 複雜期權被禁此前能源上的對賭協議以及非常複雜的期權結構産品,都嚴格禁止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昨日獲悉,銀監會已于近日完成《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修訂工作並正式發佈。

  雖然此次修訂並未如預期中放開境內的商品、能源、股權、信用等衍生品領域,但此前頗具爭議的衍生産品分類監管已然實現,銀監會此次將衍生産品分為套期保值基礎類和普通類兩類。

  此外,“銀行從事無限風險的衍生産品”被銀監會嚴格禁止。“此前的能源上的對賭協議以及非常複雜的期權結構産品,都是嚴格禁止的。”銀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

  《辦法》還首次對衍生産品提出風險指導性上限管理,即要求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佔核心資本的比率不得超過3%。

  試水分類監管

  事實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企業都對衍生産品有著客觀需求,以此來對衝資産負債方面的風險。而此前的管理辦法雖然給出準入標準,但由於未對衍生産品進行分類監管,為避免經驗不足的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業務,監管方實際上採取了“一刀切”的態度,國內衍生産品交易“有市無量”。

  “有準入,再有分類,才是審慎有效的監管。”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推動銀行業衍生品發展的前提,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否則各類資質的銀行全面介入衍生品市場,所有層次類別的衍生品交易都可以做,風險難控。

  銀監會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根據銀行能力不同,對業務模式、産品種類和經營資格採取了差別化的管理。“更有效防範經驗不足的機構操作高風險産品,同時也為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大發展空間。”

  《辦法》根據標的物的不同,將衍生産品分為套期保值基礎類和普通類兩類。“基礎類是以實現平衡資産負債管理、對衝風險為交易目的,只做套期保值,並適用套期保值的會計準則。普通類則是以衍生産品交易為目的,衍生産品都劃入銀行交易賬戶進行管理,並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在交易賬戶中計提風險資本。”銀監會上述負責人稱。

  本報記者了解到,原來已經獲得衍生産品交易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無需重新申請,但需要根據新的分類標準在一定時間內對原有業務進行梳理。

  同時,《辦法》也對銀行的交易系統、人員以及制度提出諸多新的要求。例如,銀行方面需要具有法律合規、熟悉套期保值會計制度和規範方面的專業人員;開拓新市場,開展新業務,研發新産品時,銀行內部需要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建立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保證套期保值基礎類和普通類業務在市場信息、風險管理和損益核算方面都能夠有效隔離。

  嚴禁從事無限風險産品

  據本報記者了解,《辦法》修訂過程中,監管部門曾有意探索准許符合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拓寬衍生産品業務範圍,例如此前金融機構不能參與的商品、能源、股權、信用等領域衍生品。但在最終出爐的《辦法》中,這一想法並未被採納。

  事實上,在2004年版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是允許商業銀行從事商品、能源、股權、信用等領域衍生品交易的。但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商業銀行由於分業經營而不能在境內從事類似交易,但在境外市場是允許的。

  “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有大量進出口業務,需要有辦法進行套期保值和風險管理。”上述銀監會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辦法》發佈後,銀行與企業在境外仍可以做上述業務,但要符合銀監會對衍生品“簡單、基礎、透明”的要求。

  他強調,銀行不能從事産生無限風險的産品,以及以衍生産品為挂鉤資産或基礎資産的産品。“此前的能源上的對賭協議以及非常複雜的期權結構産品,都是嚴格禁止的。”

  此外,《辦法》首次對衍生産品提出風險指導性上限管理,即要求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佔核心資本的比率不得超過3%。

  據悉,這是國內首次採取類似指標對金融衍生品交易進行監管,在前期摸底調查中,銀監會了解到,大型商業銀行資本較為充裕,該指標在1%左右,衍生品交易較為活躍的外資銀行稍高。“從防範風險角度來看,3%的比率能夠保證該項業務出現風險時不會對銀行的信貸主營業務産生重大影響,銀監會也會根據各家銀行的具體情況在0~3%之間調整監管要求。”上述銀監會負責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