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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商報
中國銀監會官方網站昨日發佈了經銀監會主席劉明康簽署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1號》,宣佈已于近日完成了對2004年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進一步擴大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衍生産品業務的範圍,鼓勵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利用衍生産品工具對衝自身資産負債風險。同時,監管部門可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力的不同對其具體業務模式、産品種類等資格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更有效防範經驗不足的機構涉足高風險産品,也為經營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多發展空間。
《辦法》增加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銷售和後續服務的要求。我國衍生産品市場發展時間不長,市場參與主體尚不成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係,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義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産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衍生産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並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産品交易。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産品。
其中,在銀監會公佈的《關於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二項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提供衍生産品介紹和風險揭示的書面材料,相關披露以單獨章節、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現,不得以頁邊、頁底、注腳或小字體等方式説明。”
該項下第四款還特別指出,衍生産品介紹和風險揭示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産品現金流分析、壓力測試、在一定假設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況的模擬情景分析與最大現金流虧損以及該假設和置信度的合理性分析”。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已交易衍生産品的市場信息,定期對與客戶交易的衍生産品進行市值重估,將市值重估的結果書面提供給客戶。
楊斌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