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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研究員:今年水利投資將達4000億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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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一號文件確定“10%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以來,如何保證資金落實成為關注的焦點。針對相關問題,本報近日專訪了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于法穩。

  2011年水利投資將達4000億

  《21世紀》:導致今年出臺“10%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來強行約束地方政府配套的原因何在?

  于法穩:以往的水利建設資金一向以中央財政的專項資金為主,地方配套資金和社會資金、銀行貸款為輔。中央財政資金的層層轉撥導致資金落實不到位、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往往缺失,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配套資金更難以到位,這已成水利投資的一大難題,也是水利設施建設中欠賬的一個重要原因。

  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一方面是用於彌補水利資金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從政策層面來保障水利建設資金的地方配套部分落實到位。

  《21世紀》: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通過土地出讓收益落實之後,中央財政今年投入會有多大增長?如何保證落實到位?

  于法穩:有消息表明,2011年水利投資總額將比2010年增長1倍,有望達到4000億元。而且,此項投資政策可能長期延續,十年內投資規模可達數萬億元之巨,是否如此還有待相關部門的落實。有關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水利投資額為2160億元,2011年水利投資額將達到4000億-5000億左右的規模。

  2011年,水利投資將以農田水利等小水利項目為主,以逐步解決我國農田水利投資欠賬太多的問題。關鍵是如何保證這些資金的有效利用,我認為,需要加強資金利用的管理與審計工作,對於挪用、佔用水利專項資金的行為,應進行嚴肅處理。

  《21世紀》:鋻於各省之間,省內各地之間經濟發展和農業欠賬情況不一致,如何化解越是需要農田水利投資的地方越是沒有土地出讓收益的悖論?

  于法穩:不同區域,由於土地出讓收益懸殊較大,我認為,在國家層面上需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來加以平衡;其省級層面上,需要省內資金調配來解決。

  水權交易利於資源配置

  《21世紀》:一號文件提到了水資源管理的三條紅線機制,各地也有不少好的嘗試和探索,如山東在去年9月就出臺了水資源總量控制辦法,您覺得有哪些具體的機制和方法可以嘗試和推薦?

  于法穩:進行水資源管理的三條紅線管理機制,需要從技術層面、市場層面加以解決。對農業生産領域,一方面,可以採取技術創新,發展節水型農業,大力推廣滴灌、噴灌等先進的節水措施,提高灌溉效率;另一方面,通過採取農業措施,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大力推廣低耗水作物。同時,可以通過市場手段,調整農業用水價格,促使農業節約用水。

  《21世紀》:您對某些地方推行的水權交易如何看?水資源如何定性,是一種公共品還是可以適當地私有化?

  于法穩:水權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由於水資源這種流動性資源的産權界定有一定的困難,作為公共品在當前是比較適宜的。

  《21世紀》:水利部前部長汪恕誠任職期間曾大力推行水權的轉讓,但這有可能導致水資源過多地向工業和城市用水傾斜,您如何看?

  于法穩:水權轉讓是市場經濟的産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到高效率的地方是沒有問題的。水資源配置到高效率的工業,城市用水等也不會影響到農業用水,反而會促進農業用水效率的提高,進一步推進節水型農業的發展。

  《21世紀》:在農村空心化和傳統的集體機制逐步喪失的情況下,如何組織農民進行水利建設?

  于法穩:可以通過建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協會),從根本上解決建設管理問題。

  現階段農田水利工作的外部環境已發生重大改變,傳統的組織模式已不能適應形勢要求。一要明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是用水單位和農戶自願組織、自主經營、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管水用水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具備作為項目法人的條件。

  二要明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主要承擔小型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係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職能。三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設立專項補助資金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予以扶持,其他運行經費納入用水戶終端水價統一核算,確保其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