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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最近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具體徵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制定。
就房産稅改革試點有關問題,財政部、國稅總局、住建部有關負責人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試點開始後,財政部等三部門將總結試點經驗,適時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國推開的改革方案。條件成熟時,在統籌考慮對基本需求居住面積免稅等因素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對個人擁有的住房徵收房産稅。但鋻於歷史原因和現實情況,我國目前對個人住房普遍徵稅的條件尚不成熟。
上述負責人表示,對個人住房徵稅需要在制度設計和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為不斷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房産稅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
據了解,房産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財産稅,主要對保有的房産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是1986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暫行條例》規定,對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産每年徵收房産稅。由於房産稅開徵時,我國尚未進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鎮個人擁有住房的情況極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因此,《暫行條例》規定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産免稅。房産稅主要是對生産經營性房産徵稅。
上述負責人表示,改革開放以來,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房地産成為個人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進房産稅改革。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同時可以引導購房者理性地選擇居住面積適當的住房,從而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上述負責人同時對房産稅改革試點的法律依據、房産稅收入將如何使用等問題作出解釋。
對於房産稅改革法律依據,該負責人,《房産稅暫行條例》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授權決定,由國務院制定的。房産稅制度也需要根據情況的變化進一步改革完善。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具體徵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制定。這為部分城市進行房産稅改革試點提供了依據,有利於這項改革穩步進行,併為逐步在全國推開這項改革,進一步完善房産稅制度積累經驗。
對於房産稅收入將如何使用,該負責人表示,房産稅為地方稅,試點徵收的收入屬地方財政收入。為充分體現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標,改革試點徵收的收入將用於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民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