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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新規出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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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稅總局昨日下發通知,對個人住房對外銷售徵收營業稅作出規定。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根據通知,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自今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