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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劃定銀行從事衍生品交易紅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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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套保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

  證券時報記者 賈壯

  近日,中國銀監會完成2004年頒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並正式發佈。新的《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産品交易,其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心資本的3%。

  《辦法》進一步擴大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衍生産品業務的範圍,鼓勵更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利用衍生産品工具對衝自身資産負債風險。同時,監管部門可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力的不同對其具體業務模式、産品種類等資格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更有效防範經驗不足的機構涉足高風險産品,也為經營能力強的機構提供更多發展空間。

  銀監會在《辦法》當中增加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産品銷售和後續服務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公平處理好“買者自負”與“賣者有責”的關係。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需綜合考慮産品分類和客戶分類,對衍生産品交易進行充分的適合度評估,並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産品交易。在營銷和交易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首先選擇基礎的、簡單的、自身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産品。

  另外,銀監會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進行衍生産品介紹和風險揭示,並取得客戶書面確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已交易衍生産品的市場信息,定期對與客戶交易的衍生産品進行市值重估,將市值重估的結果書面提供給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