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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出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02: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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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春芳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水利建設將成近幾年的投資熱點。

  繼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定“土地出讓收益的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之後, 1月25日,國家水利部、財政部、發改委聯合發佈《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中央、地方兩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籌集、使用和管理做了詳細規定。

  企業事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或將被攤派

  辦法規定,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將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也將被提取。

  與此前頒布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相比,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中取消了此前的固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方面,辦法只明確規定了車輛通行費、徵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三項。對此前暫行辦法中列舉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則統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稱之,這些費用的3%將用於地方水利建設。

  寧夏自治區財政廳一位官員告訴記者,如此規定為地方政府籌集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增加了一定的靈活性,讓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哪些項目可以歸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但他擔心如此規定也會為地方政府亂收費埋下伏筆。

  除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辦法還規定:經財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的資金,也將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防汛和農村水利受重視

  在資金的使用方面,辦法對中央資金的使用做了明確的比例分配:55%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於應急度汛,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地方資金的用途則為: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由於今年中央對農田水利建設的重視,與此前的暫行辦法相比,此次辦法對地方資金的用途中增加了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和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兩項。”水利部農村水利司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

  為杜絕資金下撥過程中的層層截留現象,辦法對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監管做了詳細規定。

  辦法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據悉,與此辦法配套的《中央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也將隨之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