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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三大新看點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6日 1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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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月26日專電題: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析《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三大新看點

  新華社記者 杜宇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近日聯合出臺《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記者26日採訪業內人士和權威專家,他們表示此次《辦法》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讓廣大群眾買房放心、買房省心、租房安心。

  提高從業門檻 實行機構備案

  目前,二手房市場快速發展,行業準入門檻低是房地産經紀領域不爭的事實。許多從業人員沒有受過正規的職業教育,素質較低,流動性大。

  鏈家地産總裁左暉説:“房地産經紀人是一個專業工種,應該有上崗資質。目前我們公司大概有60%的員工取得執業資格。”

  《辦法》規定,國家對房地産經紀人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並對房地産經紀人、房地産經紀人協理考試製度作出了規定。

  21世紀不動産中國區副董事長兼總裁盧航説:“我們贊成嚴格執業資格,我認為今後還應該建立黑名單制度,比如有挪用客戶資金等行為的人永不錄用。”

  另外,目前,對房地産經紀機構沒有資質要求,設立房地産經紀機構的條件較寬鬆,到房地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監管的機構比例不高。

  中國房地産估價師與房地産經紀人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柴強説:“北京1.2萬家房地産經紀機構中,僅有5500多家到房地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率不到一半;深圳7800家機構中,僅有1200家備案,備案率只有15%。”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主管部門應將部分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多項措施保護二手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買賣房屋或是出租求租房屋,當事人最擔心的就是經紀機構隱瞞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相關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業務流程;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交易資金監管方式;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等。

  針對業務委託不規範問題,《辦法》對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針對房地産經紀服務違規收費問題,對房地産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産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針對交易資金安全問題,規定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産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針對各種各樣的不規範經紀行為,明確了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柴強説:“《辦法》中的許多條款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助於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 嚴格實行監管

  在規範房地産經紀行業過程中,政府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辦法》給出的答案是行業監管者與公共服務提供者的雙重角色。

  公共服務體現在,《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産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

  柴強表示:“針對過去管理中重管理輕服務的問題,《辦法》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

  另一方面,針對房地産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突出問題,強化了對房地産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

  《辦法》明確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員王榮武説:“執法檢查一直是我們規範市場、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柄利器。比如2010年我市累計檢查經紀機構4486家,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517份,行政處罰91家。下一步,我們將建立日常巡查執法機制,確保《辦法》實施後,各經紀機構能夠嚴格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