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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出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5日 20: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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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網專稿】 記者 鮑喆1月25日,記者在財政部網站上了解到,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財政部、發改委以及水利部日前推出《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辦法》中對於水利建設基金的定義、構成以及用途進行了詳細闡述。《辦法》提到,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其中,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資金使用結構為:55%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於應急度汛,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該部分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三部分,一部分來源於車輛購置稅收入中的定額提取;還有一部分來自於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的3%;再有就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這一部分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四部分。其中包括,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的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劃撥的資金以及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辦法》要求,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産投資計劃。

  《辦法》強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徵、減徵、緩徵、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辦法》中提到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瀋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1月11日,水利部長陳雷在水利部科技委全體會議上表示,“十二五”是加強水利重點薄弱環節建設、加快民生水利發展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強水利管理的攻堅時期,也是推進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轉變的重要時期。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