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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業務創新還是舊瓶裝新酒?
■本報記者 吳婷婷
在規範銀信合作的監管措施層層加碼、銀信合作年內轉表的壓力下,對銀行來説,以往借道信託公司避開信貸額度控制,通過表外銀信産品融資實現放貸的套路已走不通。然而,《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在銀信合作通道被堵塞的時候,已有銀行開始繞過信託公司,開展委託貸款理財業務。
這種被部分業內人士稱為“舊瓶裝新酒”的業務,究竟是創新還是變身,本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以信託貸款類和信貸資産轉讓類為主的銀信合作理財産品通常是銀行將一個或多個貸款項目交由信託公司打包成為信託貸款計劃或者信貸資産轉讓計劃,再由銀行發行針對此類計劃的理財産品以募集資金,而此後産品投資運行期間對信貸的後續管理工作也由銀行來完成。
信託平臺曾是銀行信貸資産轉至資産負債表外的主渠道。2009年以來,一些商業銀行為了繞開信貸額度控制,與信託公司合作發行信託貸款,將本應在表內放貸的項目,通過表外的銀信産品融資實現放貸。這種表裏表外“騰挪術”不僅規避了信貸調控的監管,而且增加了銀行的收入。
“銀信合作把銀行放出去的貸款轉為理財産品,收回資金後貸款規模也相應增大,銀行拿著錢又能二度放貸,這實際上很難反映銀行的真實放貸水平。信託公司在其中只充當一個工具。”一位分析師對本報記者表示。
“目前我們行理財産品主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因為一旦涉及表內業務,資産管理部門、會計部門處理會很麻煩,包括要計提撥備、計提資本。”一位銀行理財部門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2009年12月,銀監會非銀監管部先後下發銀監111號文和113號文,規範信貸資産轉讓。111號文要求銀信合作理財産品不得投資于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或票據資産,並將投資者門檻提高到100萬元左右;113號要求各家銀行要切實保障信貸資産轉讓的真實性。
“當時銀信理財産品在賣的火熱時突然被打斷,不過各家銀行很快找到對策,在銀監會嚴令銀信合作理財産品不得投資于發行銀行的貸款後,商業銀行就採取銀行之間代為發行的模式。”一位銀行人士表示。
2010年8月,銀監會印發了《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融資類業務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比例不得高於30%,要求信託公司做好存續業務的後續管理,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在2011年底以前將銀信合作表外業務轉入表內,並計提相應的撥備和資本。
雖然從文件上看並未完全禁止銀信合作,但因為從期限、比例、結構、投向、財務等5個方面約束未來的銀信合作,信貸類理財産品的發行受到限制。
“每次關於銀信合作的監管政策剛出來,對商業銀行的影響還是很大,不過一段時間後各家銀行也開始積極尋找對策。”一位銀行財管部門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業務還是在做,只是注意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佔比不得高於30%,同時銀行也在大力發展投資類信託。”上述銀行人士表示。
在銀監會的重拳監管之下,銀信合作規模快速回落。根據最新數據顯示,銀信合作規模從2010年7月2.08萬億元下降到年末1.66萬億元,其中融資類信託業務達到1.07萬億元,佔比達到66.52%,這部分是銀監會要求從表外轉到表內的資産。
“從銀信理財産品一般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産品,很大一部分將在今年上半年自然到期,不存在轉表的問題。”上述人士表示。
而記者了解到,在銀信合作通道被堵塞的時候,已有銀行開始繞過信託公司,開展理財委託貸款業務。具體操作方式是,總行理財計劃為委託人,而分行則為受託人發放委託貸款,由於沒有信託公司的參與,相當於繞過了銀監會有關銀信合作的監管規定。
“這實際上是針對新的銀信監管政策而創新開發的新産品,換湯不換藥。”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
“這樣一來,在監管層層加碼、各家銀行的存款吃緊的背景下可以在不佔用銀行資本的同時帶來手續費收入,另一方面在信貸日益趨緊的情況下,可以幫助部分客戶尤其是一些大客戶、優質客戶解決融資問題,從而維持客戶關係”,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