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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22: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石堅
稅收調控政策的運用,無疑能對房地産市場價格産生影響,因為房地産稅負的提高或降低,都能對供給和需求雙方産生不同的影響,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適度地運用稅收工具。
對於房地産價格上漲的不同情況,稅收應採取不同的對策。當房地産價格正常變化或正常上漲時,稅收政策應該保持穩定性,通過中性的稅收政策促進房地産市場的發展。房地産價格總體上漲是一種趨勢,屬於一種正常的狀態,這就不需要政府對之進行調控,政府只需要為其提供外部的發展環境。從稅收政策上講,需要不斷完善房地産稅制,保持稅制的合理性。
當房地産價格上漲處於不正常狀態時,就有必要運用稅收工具對之進行調控。稅收政策的基本手段就是增加稅收,提高購房者成本,減少對住房的不合理需求,進而降低房地産價格上漲的水平。因為房地産價格的過快上漲,不僅加大了購房人的成本,更主要的是會給國民經濟發展帶來一系列不利的影響,所以必須運用宏觀政策手段進行調節。
在稅收政策實際運用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稅收調節的度,就是要辯證評估稅收政策的效用,不能過分誇大稅收調控的效果,而應該注意綜合運用多種宏觀經濟工具進行全面調節,實現信貸政策、土地政策和稅收政策的協調與配合。
近年來,由於房價上漲過快,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影響,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産交易,進而降低了一部分投機性需求。但是應該認識到,這些措施只是一些過渡性政策,並未實現調控的最終目標。從房地産稅收政策調整的方向而言,必須堅持稅收的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以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方向,至少實現調控有力、房地産稅收收入穩步上漲、房地産稅制結構合理等三大目標。
第一,促進房地産業健康發展。政府對房地産市場的調控,並不以打壓房價為目的。阻止房地産價格的過快上漲只是手段,而調控的最終目標應該是建立一個有序、平衡和健康發展的市場。稅收政策必須服從並服務於這一目標。那麼,應如何衡量房地産市場是否健康?判斷標準是什麼?筆者認為,一是應保持房地産業和國民經濟的同步發展,房地産業的發展速度應和經濟發展速度基本同步,房地産投資額的提高速度長時期超越經濟增長速度是不正常的,必然會影響經濟的均衡發展。二是應該考慮居民的購房承受能力,使居民的收入水平與房價保持一個較合理的水平。國際上通常用房價收入比,即住房平均價格與居民平均年收入之比來衡量房價是否合理。1998年,聯合國人居組織對96個國家和地區進行了調查,統計結果表明,大多數國家的房價收入比為3-7,即大多數家庭要用3年-7年的全部收入才能買一套住房。當然,這一指標在不同國家會有差異。對於我國而言,由於目前居民收入水平整體上偏低,只能將房價收入比指標作為衡量房價是否合理的一種參考。但是這一指標如果高於15,那就肯定不合理了。三是考慮投資收益率。對於進行投資的購房人來説,其投資房地産獲得的收益率,應該相當於全社會投資的平均回報率,如果相差太遠,就表明房地産市場存在問題。還有一部分居民處於是購房還是租房的選擇狀態,當房價收入比太高時,這部分人會選擇租房。從理論上講,租房的年成本應略低於購房的年成本,才會有利於租房者,但當租房成本十分低廉,大大低於購房者的年成本時,也就是説購房者的投資回報率十分低時,也表明了房地産價格過高。綜合考慮上述三個因素,就可以分析出一定時期之內房地産市場發展的情況,並採取有針對性的調控措施。前一個時期,我國房地産投資膨脹,房地産價格上漲過快,已經超過了經濟正常發展的速度以及大部分居民的負擔能力,政府必須加大調控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保持房地産稅收和房地産市場同步發展。房地産具有透明、不可移動的特點,因而其稅源具穩定性。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的情況看,近40多年來,其以房地産稅收為主體的財産稅收入,都保持了相當穩定的水平,2002年其佔稅收總收入的平均水平約為5.58%,其中發達國家的房地産稅稅收收入比重更高一些。我國200l年-2009年房地産稅收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27%、3.83%、4.50%、5.01%、5.10%、5.17%、5.23%、5.25%、5.26%,低於OECD成員國的平均水平,再綜合考慮費改稅因素,還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
第三,保持房地産稅制結構的合理。房地産市場體系包括開發、交易和保有三個環節。從完善房地産稅制結構的目標出發,一方面,應在三個不同的環節都課徵稅收,體現全面調節原則;另一方面,三個環節的稅收要合理搭配,並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正面經驗以及反面教訓,加大保有環節的稅收比重,體現重點調節的原則。這一點也是由房地産的特點決定的,因為保有環節是房地産的最終環節,而且能充分體現房地産的市場價值。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