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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13: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山東煙臺的徐欣3年前購買了一份5年期中英人壽保險,如今急需用錢要求退保時卻被保險公司告知:這是一份無效保單。原因是該保單存在“代簽名”行為,是由被保險人徐欣的母親代替她簽字確認的。中英人壽據此認定該合同是無效合同,只能退回本金。徐欣向經濟導報記者反映了該情況並要求中英人壽補償利息損失,中英人壽相關負責人則表示“將積極與客戶溝通”。
省城多家壽險公司人士告訴導報記者,代簽名保單沒有合同效力,這對客戶的自身利益來説是一種傷害。如果客戶出險理賠,保險公司很可能就會以代簽名為理由拒賠。在已知客戶是代簽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有追蹤客戶補簽名的責任,被保險人也應該及時配合保險公司補簽名做保單保全。
徐欣告訴導報記者,2007年12月,其母到銀行存款時“被保險”,不明所以地購買了一份1萬元的中英人壽5年期分紅險,當時還以為是存款贈送的保險。
後來急需用錢卻取不出來,徐欣被銀行告知,錢已被中英人壽劃走。徐欣遂撥打中英人壽客服電話要求退保。該公司客服工作人員説,該保險到期之前取出都按照“現金價值”退回保費,要損失很多,很不划算,5年後有分紅收益,而且“利息要比銀行存款高出許多”。
“好不容易等了3年,沒想到現在只能取出本金來。”徐欣説。中英人壽認定該合同是無效合同,只能退回本金,因為該合同是由其母親“代簽名”的。
去年12月24日,導報記者獲悉該情況後第一時間將其反映到中英人壽山東分公司。今年1月11日,該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回復導報記者:因客戶保單存在代簽名現象,我公司在當年進行電話回訪時曾進行耐心細緻的提醒,請投保人辦理補簽名手續,但客戶未能如約辦理,因此才出現這一投訴事件。
“我國保險法及保險合同規定保單存在‘代簽名’現象即視為無效合同,因此我們根據相關法規對該投訴的處理結果是:返還本金。”中英人壽山東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對導報記者表示。流程疏漏
“我母親當時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無任何證件、任何手續就在該公司工作人員的誤導下辦理了該保險,而該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我。由此可見,我母親對這份保險是什麼都不知道,她單純地以為是把錢存在銀行了。”徐欣告訴導報記者。
中英人壽的工作人員當時在手續不全的情況下讓客戶簽了保單,這合乎規定嗎?導報記者諮詢了省城一家大型壽險公司的資深人士。他説,中英人壽在沒有被保險人任何證件、任何手續,而且未經投保人本人簽字認可的情況下,就單方面約定該保單成立並從銀行劃走保費,説明該公司風險管控不健全,合規流程存在重大疏漏。
對此,中英人壽山東分公司客服部主管崔焱解釋説,銀行保險不需要核保,在銀行刷卡交錢保單即可生效。至於徐欣提出的補償利息損失的訴求,公司“將積極與客戶進行溝通”。
導報記者就該案例諮詢了生命人壽山東分公司負責人吳建軍。她認為,在代理人(客戶經理)和保險公司都知道該保單是代簽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主張闔同無效。吳建軍告訴導報記者,代簽名保單大多數時候客戶的利益會受到影響,如果客戶出險理賠,保險公司很可能會以代簽名為理由拒賠,客戶就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賠付金額得到理賠款。
上述大型壽險公司資深人士表示,根據我國《保險法》保護被保險人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判決。建議被保險人通過正確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經濟導報 于傳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