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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發芾:房産稅背後的公平評估難題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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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發芾

  重慶房産稅看來已經是箭在弦上,從報道的內容看,是針對面積144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超過200平方米,或者價格高出市價3倍以上的房産累進徵稅。

  1986年的《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居民自住房免房産稅,此條例並未廢止,也沒有得到國務院的修改,嚴格來説,重慶房産稅方案嚴重超出《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于法無據。即使于法有據,它也無法解決公平評估房産價值的難題。

  按照《房産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産稅計稅依據是原值減去10%~30%後的殘值。如果是這樣,評估的問題不大。但是,現在無論重慶還是上海,他們徵收房産稅都是按照現值評估。問題是,以目前的評估水平,能夠完成這個任務嗎?

  稅收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公平性,從財政理論的先驅威廉配第到亞當斯密到後來的瓦格納以至今天的布坎南,無不把公平列為稅收最重要的原則。而所謂公平原則,就是稅負應該在國民中公平分配,它包括橫向的公平與縱向公平兩種情況,橫向的來説,是相同的情況下人們負擔相同的稅負,縱向來説,是不同的情況下按照不同的比例承擔稅負。

  影響稅收公平的原因各種各樣,從房地産稅的評估來説,一是評估的技術原因,二是評估者的公信力。

  歷史上最早的稅收是人頭稅,因為在技術上它比較簡單,財産稅在歷史上不好徵收,因為從技術上來説評估有難度,成本太高。在歐洲,早先徵收的房産稅性質的稅收,有煙囪稅、爐灶稅、壁爐稅、窗戶稅(英國),門窗稅(法國)等等不同的名目。最有意思的當屬英國的窗戶稅和法國的門窗稅。英國窗戶稅于1696年開徵,按照房屋窗戶數量的多少決定稅負。這項稅收在1747年修改,規定首先對每個住宅徵收2先令的固定稅,然後對窗戶徵稅,超過10扇的所有窗戶,窗戶稅隨窗戶的增加而增加。法國門窗稅是大革命後才徵收的一種新稅,對所有住宅、工廠和車間徵收,標準是建築物開孔的數量和種類,如大門、小門、有陽臺圍欄的窗戶、小閣樓的窗戶等。

  顯然,早些時候英法開徵的窗戶稅和門窗稅,是因為相對於複雜的房産評估來説,數窗戶簡單得多。但是,對於政府徵收來説簡單易行,對於納稅人來説卻無公平合理可言,它遇到了人們消極的與積極的抵抗。有些人將一些窗戶封死,也有一些住戶將窗戶改裝成能開能合的活動窗戶,稅務官員來檢查時,便將窗戶關上,窗戶與墻壁渾然一體,看不出來。稅務官員離開後,再把窗戶打開。有些人為了少繳納稅款,在房屋建造時儘量少裝窗戶,甚至不開窗戶。

  窗戶稅與門窗稅,用簡單的數門窗的辦法替代房産稅所應有的精細評估,古代評稅技術手段落後,這樣做也是不得已。其實,除了評稅技術落後造成的公平性外,評稅人公信力和素質是影響評估公平性更重要的因素。在中國歷史上,為了較為公平合理地確定人們納稅服役的負擔,政府對於人戶進行評等,上等戶要負擔一些比較重的徭役,而家庭戶等的高低,主要看土地、房産和一般浮財。而戶等高低,僅僅取決於基層政權官吏的認定,這些一向魚肉百姓的官吏根本沒有什麼公平性和公信力,結果往往是“上戶詭為中戶,中戶詭為下戶,甚至上戶竟等下戶”,“三等九則操縱于長吏筆端之下”。戶等高低完全“視其賂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

  歷史上影響房産或財産評估的問題,現在其實同樣存在。

  房産稅如果按照現值累進徵收,必然涉及房産價值的評估和認定。房産所處地段,樓層,朝向,光線,戶型,建築年限,周圍環境,都是影響現值的因素。而房産所有權權屬情況,更是錯綜複雜。對於一個城市的所有住房進行評估,建立檔案,分出檔次,這需要數量龐大,公信力服人的獨立的房地産評估師。但非常遺憾的是,現在,第一,房産評估師的數量遠遠沒有這麼多,第二,尚未有真正獨立於權力意志之外的房地産機構和評估師,第三,目前的房産評估機構根本無公信力可言,在一切可以造假,越有權勢造假能力越強的情況下,房産評估的結果,難逃“視其賂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的結局。

  沒有法律依據的房産稅,首先缺少的是形式和程序上的合法。而如果在徵收中做不到公平公正,有權力的通過評估作弊逃避可納稅,而稅負僅僅落在沒有能力作弊的人頭上,最後淪為和數窗戶徵收沒有區別,那麼,這個稅收則在實質上也不具有合法性了。

  作者為財稅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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