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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被徵收房屋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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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規定: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二是徵收範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三是徵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佈施行後,各級政府和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