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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國務院1月17日修改房産稅暫行條例,僅是更新法規中過時的名稱;2010年12月底,財稅部門明確房産原值包括地價,實際上是將房産稅改造成了房地産稅
【財新網】 (記者 王晶)近日,國務院一次例行的清理修訂行政法規的工作,引來市場極度關注。
1月17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決定》第76條提到,將“房産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稅收徵收管理法”。
由於近期重慶、上海將試行房産稅,國務院此時修改房産稅暫行條例引起廣泛關注。
有媒體解讀稱,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在稅收的開徵和減免上有所不同,後者賦予國務院更多的權限。
但事實並非如此。國務院本次修改房産稅暫行條例,是因1993年全國人大出臺稅收徵收管理法後,對其中相應名稱作出更新。
1992年9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稅收徵收管理法,同時廢止了1986年開始執行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即使房産稅暫行條例沒有做出上述更新,在執行的時候,仍要遵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原來的法規已經廢止了。”
由於房産稅推出勢在必行,如何修訂房産稅暫行條例,格外引人矚目。
其實,2010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對房産稅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補充解釋,規定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對於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房産,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産原值的地價。
1986年出臺的房産稅暫行條例,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明確房産原值是否包括地價,是因為當時土地主要是劃撥,沒有市場價格。
此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出臺部門規章補充解釋,實質是將房産稅改造成了房地産稅。
據財新記者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獲得共識,未來對居民自住房屋徵稅,將對房産價值和土地價值合併評估,並以評估值為徵稅依據。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兩個稅種,未來將整合為一個稅種,即房地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