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上海1月18日電 (記者孫小靜 包蹇) 近日,上海傳出“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出現回應,並予以澄清。
今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日前落幕,而預申請須知中出現“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的規定,引起爭議,其中土地期滿後“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説法,更是在上海房地産市場掀起波瀾。
上海規土局官網上的澄清説明題為《關於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説明的通知》。該通知表示,《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7、28、29條規定中有相關內容。
第28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對於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28條顯示可按下述約定履行: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或者,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該通知表示,引起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雖然官網明確表示,但有上海市規土局人士解釋道,預申請出讓須知提到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其實是摘選了土地出讓合同的部分語句,外界不了解實情,反而形成了對“使用期滿土地要回收”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