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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土局:土地市場未出新政 期滿收回是誤解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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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記者 徐運

  近日,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不少人産生了這樣的疑問:如果土地被回收,那在這塊土地上買的房子怎麼辦?甚至有專家認為,這是堪比房産稅的新的調控政策。

  對此,市人大代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辦公室主任余亮回應稱,土地市場近期沒有“出大政策”。該局昨天在其官方網站也作了澄清説明。

  出讓須知提到“期滿收回”

  本市近期預申請出讓的地塊,無論是商用、住宅、商辦用地,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都提到“土地期滿後處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賢區莊行鎮南亭公路南側、冷涇港東側區域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無償收回”;商辦用地——漕浦4號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商業用地——唐鎮新市鎮A-1-7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

  有關“土地使用期滿無償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現場,包括大華集團董事長金惠明、新長寧集團董事長馮燮堃在內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余亮表示,近期沒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臺。“預申請須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滿後處理方法”,只不過是把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前移”到了預申請階段,等於“事先告知”。

  期滿延期未準才收回

  按照余亮的説法,現行的土地出讓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記者隨後找到一份《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

  其中,第27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28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市規土局在網站上説明:預申請須知中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也就是説,預申請出讓須知提到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其實是摘選了土地出讓合同的部分語句。由於除了開發商外,外界普遍沒機會看土地出讓合同書,此次公佈出來後,便形成了對“使用期滿土地要回收”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