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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納”商標爭奪戰落幕 歷經10年張裕中糧達成和解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0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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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崢

  1月18日,張裕A(000869)發佈公告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持調解,母公司張裕集團已經與中糧酒業等6家公司就“解百納”商標使用問題達成和解。而這也意味著, 這個被冠以中國葡萄酒業知識産權第一案的商標爭奪戰,在歷經10年後終於告一段落。

  10年“解百納”之爭

  “解百納”知識産權案的跨度時間長達10年之久。2001年5月8日,張裕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申請“解百納”商標註冊,2002年4月商標局下發了註冊證書。但此舉當即就遭到業內其他企業的聯合反對。反對企業認為,“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佔有為由。

  2002年7月10日,國家商標局認定“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並對該註冊商標予以撤銷。對此,張裕公司不服,此案由此進入了漫長的行政復審。

  2008年6月,商評委裁定“解百納”不屬於行業共用的葡萄品種或産品通用名稱,而是歸張裕集團所有的葡萄酒商標。對此,長城、威龍、王朝等十幾家葡萄酒生産企業群起反對,隨後向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關於“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 判決書認定: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5115號裁定程序並無不當,但由於中糧公司、中糧煙臺公司、王朝公司和張裕集團均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如果不予考慮,不利於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第5115號裁定應予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做出裁定。隨後,中糧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要求商評委基於上述證據重新作出裁定。

  對國家商標局認定“解百納”是紅葡萄酒原料品種的名稱這一問題,張裕方面表示,“解百納”是張裕公司早在上世紀30年代就創立的葡萄酒品牌,“它是品牌而非一個品種,在我國從沒有一個葡萄酒品種稱為‘解百納’,也沒有一個或幾個釀造葡萄酒的葡萄品種系列稱為‘解百納’。”

  但反對企業則發佈反駁證據表明,張裕出具的上世紀30年代史料證據中的商標圖案均由一個五角星以及“Cabernet”法文字樣組成,並非“解百納”中文字樣商標。而這些資料恰恰表明,在當時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中,被註冊的商標是“五角星“,“解百納”名稱並未出現。

  而隨著今日張裕A的一紙公告,歷時10年的“解百納”商標爭奪戰也最終落幕。

  張裕與6公司分享“解百納”

  根據張裕A的公告顯示,本案的評審結果為:1、張裕集團仍為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納"商標所有權仍歸張裕集團。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張裕集團許可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山東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3、除經張裕集團許可使用的本公司和上述6家企業之外,其他葡萄酒生産經營企業不得再使用"解百納"商標。

  此外,雙方的和解協議還規定,張裕集團不得解除商標使用許可,中糧公司、中糧煙臺公司、王朝等公司今後不得對張裕集團的“解百納”商標提出爭議。

  張裕在公告內容的最後表示,自1997年上市以來,張裕一直在使用“解百納”商標生産和銷售葡萄酒。使用“解百納”商標的産品在2009年度的銷售收入約佔公司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案終結後,全國將只有包括張裕在內的7家葡萄酒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生産和銷售葡萄酒,這將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納”品牌葡萄酒現有的惡性競爭局面,使“解百納”品牌葡萄酒市場得到健康發展。

  而在解決完“解百納”商標使用權的問題後,張裕A還將迅速面臨另一個問題。2010年12月4日,針對此前中國證監會山東證監局檢查出來的一系列違規問題,張裕A發佈整改方案。這一整改公告指出,待張裕集團的“解百納”商標權屬糾紛問題解決後,上市公司將與張裕集團抓緊協商,採取合適的方式,爭取早日解決“張裕”等商標的權屬問題,以維護上市公司資産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