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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定土地出讓期滿無償收回 被指有悖物權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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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據《揚子晚報》報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在業內又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後,新一輪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處置的爭論。

  在上海2010年2號預申請公告中,多數地塊的預申請須知中都出現了這樣的規定。更有甚者,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如出讓面積3.56萬平方米的羅店新鎮A1-3商住地塊。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

  “這個規定很刺激,要是以後所有産權都按這個辦法收回,誰還敢買房,誰敢投資跟地産有關的東西啊?”中國房地産信息集團分析師薛建雄如是説。

  事實上,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多數業內人士都對這一規定存有爭議。長期從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師付琦指出,對於出讓方新增的“土地期滿收回”這一“遊戲規則”,可能和國家規定的一些法律法規産生衝突。例如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L